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非抗字第32號

票款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趙雪瑛

再抗告人
沈榮基
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相對人
廖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主張其執再抗告人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5年8月15日,到期日108年8月1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30萬元,按年息6%計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於108年8月14日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票字第20976號裁定准許。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素不相識,未曾謀面,且係於109年11月間始發現其以偽造文書方式盜領伊信件,避免伊知悉其以偽造之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即已舉證說明相對人未向伊合法提示系爭本票,未踐行付款之提示等情,原裁定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票據法第95條前段、第123條、第124條後段規定,逕認本件形式上已符追索權之要件,而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提起再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第95條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又按票據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並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671號、72年台上字第6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因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地出示票據原本,若執票人無法現實地提出票據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故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四、經查,系爭本票固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見原法院司票字卷第9頁),然依前開說明,相對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並應向再抗告人現實地出示系爭本票原本,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於提示未獲付款後,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且相對人對於其已經提示一節雖不負舉證責任,但非謂其對於究係於何時、向何人及如何提示乙節可不為任何陳述。本件相對人雖於聲請狀陳明於108年8月14日提示未獲付款(見原審司票卷第5頁),但未陳明向何人為如何之提示;且再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業已陳明其曾遭冒名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地址,而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報案,系爭本票上載之發票人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與掛號函件改投遞申請書之記載相同,並提出該申請書及該派出所出具之受理報案三聯單為證;則原法院自應命相對人陳明以何方式對再抗告人為提示,俾程序上審查其是否合法行使追索權。原法院於相對人未說明其究係向何人為如何之提示時,未予調查即逕認形式上審查相對人對再抗告人追索權已發生,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適用法規顯然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合。

五、綜上所述,再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票款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