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媛媛古振暉湯美玉

上訴人
吳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雅雯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暨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7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7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應依前揭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