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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7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邱育佩湯千慧譚德周

上訴人
王興華
上訴人
孫 鷹
被上訴人
古振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時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內湖簡易庭法官,受理伊為原告之107年度湖簡字第81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未採納伊提出之印文鑑定,及斯時發票地遭訴外人王仁傑(下稱王仁傑)侵入等證據,逕認王仁傑於民國105年12月4日盜用伊印章偽造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係屬真正,且以不具形式真正之協議書,認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存在,而駁回伊之訴訟(下稱系爭行為),致伊受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6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賠償,及自107年1月起算至112年12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其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9萬元,及自107年1月起算至112年12月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63條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不經調查,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是當事人聲明上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被上訴人為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有卷附系爭事件民事簡易判決可稽(見原審卷第55至67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審理系爭事件時,故意不依伊所提出之證據為判斷,致伊受有訴訟費用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是依上訴人所訴之事實,可知其係主張被上訴人為職司審判之公務員,有故意未依證據審判之侵權行為。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固有明文。惟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3條亦有明文。且該法第13條係針對審判及追訴職務之特性,而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僅於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負國家賠償責任,此係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則當事人倘主張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故意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縱不循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而依民法規定對於公務員個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同一理由,自應就該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立於同一標準,即以該具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要件。本件被上訴人既為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屬職司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事件違背職務侵害其權利,請求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6條等規定賠償損害,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被上訴人就其參與審判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為要件。惟上訴人並未提出被上訴人有因系爭行為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證明,則上訴人對不備該要件之被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因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顯難認有理,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6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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