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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謝永昌

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5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與如附表所列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及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10年3月11日以10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此,且伊確實請求精神補償費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相對人均未有異議,即表相對人同意伊之請求,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之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項之規定即判決不備理由,當然屬違背法令,難謂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如未表明再審事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經查:

㈠就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各原確定裁定,均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僅重申不服原聲請事件裁定駁回之理由或與原裁定內容無關,其聲請再審顯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因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見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1-102號卷第13-15、25-28頁,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4-105號卷第33-35、67-69頁),於法核無違誤。聲請人僅空言士林地院於110年3月11日以10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此,且伊確實請求精神補償費共1,000萬元,並相對人均未有異議云云(見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1-102號卷第3-9、17-23頁,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4-105號卷第3-9、21-29、37-45、49-55頁),惟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未予敘明,且上開確定裁定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聲請人指摘上開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因而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3號卷第43-48頁),於法核無違誤。聲請人固以該確定裁定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惟核其再審聲請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係陳述士林地院於110年3月11日以10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此,且伊確實請求精神補償費共1,000萬元,並相對人均未有異議云云(見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3號卷第3-9、13-19、33-39頁),聲請人對於該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未予敘明,依上說明,其再審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再審理由 1 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號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30日111年度勞再抗字第2、3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見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2號卷第13-15頁) 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1款 2 111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30日111年度勞再抗字第4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見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2號卷第25-28頁) 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1款 3 111年度聲再字第103號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30日111年度勞聲字第33至41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見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3號卷第43-48頁) 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1款 4 111年度聲再字第104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8至71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見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4至105號卷第33-36頁) 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1款 5 111年度聲再字第105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72至73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見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4至105號卷第67-69頁) 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1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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