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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

112年度聲再字第14至18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如附表所列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聲請人雖以附表「原確定裁定」欄編號1所示本院111年9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5號確定裁定,駁回其對本院111年度勞再抗字第2至3號、111年度勞再抗字第4號、111年度勞聲字第33至4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68至7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72至73號確定裁定再審之聲請;附表「原確定裁定」欄編號3所示本院111年12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53、154號確定裁定,駁回其對本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再審之聲請;附表「原確定裁定」欄編號5所示本院111年12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55號確定裁定,駁回其對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確定裁定再審之聲請,上開各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再審。惟審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係稱:伊請求附表編號1所示相對人各給付精神補償費新臺幣1,000萬元,該等相對人均未為異議,應認同意伊之請求,難謂顯無勝訴之望,且伊有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符合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編號1、3、5所示確定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4款、第483條、第438條前段、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111條等規定,駁回伊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第19-21頁、第35-37頁、第65-67頁、第77-79頁),無非係就其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有所爭執,對於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俱未予敘明,且上開各確定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㈡另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欄編號2、4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47-57頁、第73-83頁),惟上開確定裁定係命聲請人補正抗告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部分再審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本院案號 原確定裁定 相對人 再審法律依據 1 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 (本院卷第3-45頁) 本院111年9月30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5號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2 112年度聲再第15號 (本院卷第47-59頁) 本院111年11月29日 111年度聲再第133號 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3 112年度聲再第16號 (本院卷第61-72頁) 本院111年12月20日 111年度聲再第153至154號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4 112年度聲再第17號 (本院卷第73-85頁) 本院112年1月18日 111年度聲再第133號 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5 112年度聲再第18號 (本院卷第87-97頁) 本院111年12月20日 111年度聲再第155號 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4至1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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