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陳婉玉

聲請人
朱志俊
相對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即明。又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億8201萬400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歷經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判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相對人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2802元)本息部分駁回而該部分確定在案,因相對人就獲准假扣押金額中之1億4561萬1206元部分業已敗訴確定,故本件就准許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超過3640萬2802元部分已有情事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假扣押。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係臺北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准許,今聲請人以原裁定准許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為由,提起本件撤銷假扣押之聲請,參諸民法第530條第4項前段規定,具有專屬管轄性質,應向命假扣押之臺北地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