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
甲○○
原告
子○○
原告
寅○○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辰○○
原告
巳○○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素娥
原   告  癸○○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樓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丑○○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
原   告  壬○○
乙○○○
午○○○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七號二樓
辛○○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五號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
丑○○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
兼右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卯○○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之一號八樓頂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高 瑞 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  (原告姓名)       二 (請求金額)新台幣,以元為單位
     甲○○          五○四○○○
     子○○          三二八○○○
     寅○○          一八四○○○
     庚○○          二八四○○○
     己○○          一四九○○○
     辰○○          四三○○○○
     巳○○          二九○○○○
     癸○○          一六八○○○
     壬○○          二六四○○○
     乙○○○         三四八○○○
     午○○○           三八八○○○
     辛○○            一六八○○○
     戊○○            三○○○○○
     丁○○            二四○○○○
     丑○○            三八三○○○
     卯○○            一六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