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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抗告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國在等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判

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誤引法條,其理由欄第二點第二行中關於「另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另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判決駁回亦屬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於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法登記有絕對效力,在法律上應即受法律保護」云云。惟查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院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有該卷宗可稽,自無權聲請更正判決,其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周淑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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