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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劍男游明仁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076號

上訴人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培錚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第三行中關於「本院於94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9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游明仁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7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