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076號
- 上訴人
-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培錚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第三行中關於「本院於94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9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