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7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雅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實強米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慶
- 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事由欄」,原記載為「本院於94年2月1日言詞辯論」,應更正為「本院於9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另第8頁受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