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045號

追加原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045號

抗告人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乙○○、甲○○間追加原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抗告人陳報是否同意同為原告及若不同意之理由,該通知已於96年6月28 日送達抗告人。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相對人與抗告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有合一確定及共同起訴之必要,且相對人起訴係為伸張、防衛其因繼承所取得之權利,抗告人未陳報任何拒絕同為原告之理由,則相對人聲請追加抗告人為共同原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追加為原告之期間等語。

二、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又法院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482條及第2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原法院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相對人與抗告人、另一當事人翁寶秀因繼承而公同共有,有合一確定及共同起訴之必要,相對人起訴係為伸張、防衛因繼承所取得之權利,抗告人未陳報拒絕同為原告之理由,則相對人聲請追加抗告人、翁寶秀為共同原告,應予准許,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第5款規定相符。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准許之追加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茲抗告人仍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04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追加原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