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6,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1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 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重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及原審共同原告陳世鎮、陳世上(下稱陳世鎮等2 人)於民國91年6月5日與上訴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以下稱系爭租約),將伊等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210號、212 號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建物(以下稱系爭建物)出租予上訴人,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6萬元,租賃期滿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其中就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房屋應遷讓交還伊及其他共有人,編號21、23-26 房屋之雨庇、陽台應回復原狀,連同編號22房屋遷讓交還伊,如未依約履行,應按月給付相當於5倍租金之違約金(就編號1、21-26 房屋之門牌號碼、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等均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系爭租約之租期已於92年6月5日屆滿,上訴人未依約回復原狀及遷讓交還租賃物等情。爰依系爭租賃契約約定,求為命上訴人自92年6月6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伊違約金64萬元之判決。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及陳世鎮等2 人1,082萬5,084元及其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15萬9,432元。並就上訴人之上訴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違約金28萬元本息部分,上訴人未聲明不服。又被上訴人請求將如附表編號1 房屋遷讓交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其敗訴,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另本院前審判命上訴人遷讓返還附表編號21 -26房屋,並駁回被上訴人請求將附表編號21、23-26 房屋之雨庇、陽台回復原狀,及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超過274萬7,288元部分,經發回前最高法院判決分別駁回彼等上訴,均告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伊已依被上訴人之指示將系爭建物回復原狀,並於92年10月7 日至現場點交,縱被上訴人否認伊於該日點交,仍不得謂伊非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伊已於92年10月7 日已依債之本旨向被上訴人提出給付,被上訴人並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應視為返還押租金之條件已成就,伊亦得以押租金300萬元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部分除已確定之28萬元本息部分外(即命上訴人給付158萬7,856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與陳世鎮等2 人於91年6月5日與上訴人簽訂系爭租約,將所有系爭建物出租予上訴人,約定每月租金96萬元,租賃期滿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其中上訴人為所有權人(或共有人)之房屋如附表所示,另兩造合意租期屆滿後不再續租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約未將附表編號21、23-26房屋如78年7月3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之雨庇、陽台回復原狀,未連同編號22、1房屋遷讓返還,應依系爭租約約定,給付違約金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系爭租約第6 條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甲○○、陳世鎮等2 人)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如不即時遷讓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等語,又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4 條定有明文。是倘債務人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者,雖債權人拒絕受領,惟債務人自提出給付時起,即不負遲延給付之違約責任。

㈡系爭租約於92年6月5日租期屆滿後兩造合意不再續租,已如前述,則依租約第6條約定,上訴人固應將附表編號21、23-26房屋之雨庇及陽台回復原狀,惟據證人黃麗雪、丁佩雯於原審之證述(見原審北重訴字卷第31頁),被上訴人已同意上開房屋之雨庇及陽台無庸回復原狀,本院前審並據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回復原狀之請求確定。又上訴人於92年10月7日通知被上訴人點交房屋,業據證人黃麗雪證述明確,雖被上訴人拒絕點交,然被上訴人已同意附表編號21、23-26 房屋之雨庇及陽台無庸回復原狀,則就上開房屋連同編22房屋之部分,應認上訴人已於92年10月7 日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自斯時起不負遲延責任,是上訴人遲延給付之時間應自92年6月6日起至同年10月6日止。另就附表編號1房屋(即地下層),上訴人已於97年10月15日與陳世鎮等2 人達成和解,上訴人給付575萬元賠償金予陳世鎮2人,包括車道部分之損害賠償,有和解書為證(見本院重上更㈠卷122頁、123頁),陳世鎮等2人亦撤回起訴,足認上訴人與陳世鎮2人達成和解時,業將上開210號1樓房屋遷讓返還予陳世鎮,該地下層亦一併遷讓返還予陳世鎮2 人及其他共有人(含被上訴人)。則就該地下層之遷讓返還,上訴人遲延給付之時間應自92年6月6日起至97年10月14日止。

㈢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又約定之違約金如有過高者,法院亦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租約第6 條固然約定上訴人如不即時遷讓房屋時,應給付按照租金5 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惟上訴人遷讓返還租賃房屋雖給付遲延,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僅係未能及時使用房屋之損失,爰審酌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1-26房屋之應有部分約為全部租賃房屋之22.5% ,有該和解書可證,且為被上訴人所是認,則上訴人遲延返還如附表編號1、21-26 房屋,應以每月租金192萬元之22.5% 計算未能及時使用房屋之損失而酌定違約金,為適當。又被上訴人及陳世鎮等2 人於原審就此部分請求上訴人自92年6月6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92萬元及其利息,經原審判命其應自92年6月6日至93年4月7日按月給付115萬2千元之損害金計1,082萬5,084元之本息。上訴人就其敗訴中逾84萬元之本息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及陳世鎮等2 人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上訴人自92年6月6日起至93年4月7日止,按月再給付76萬8,000元之本息,暨自93年4月8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日止,按月給付192萬元之損害金,及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94年度重上字第402號判決認上訴人應自92年6月6日起至93年4月7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及陳世鎮等2 人115萬2,000元之損害金合計1,159萬6,800元之本息,並與上訴人之押租金債權為抵銷後,併同車道面積之損害356萬8,572元,命上訴人再給付被上訴人及陳世鎮等2 人134萬288元及其利息,另駁回渠等其餘請求。兩造及陳世鎮等2 人就其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陳世鎮等2 人於發回後撤回起訴,上訴人則就其敗訴中逾28萬元之本息部分,聲明不服,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則為,上訴人應再給付甲○○自93年4月8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64萬元之損害金。嗣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判決,以前開遲延期間每月租金192萬元之22.5%計算未能及時使用房屋之損失而酌定違約金,認上訴人應給付之違約金為:⒈92年6月6日起至93年3月28日止,違約金計158萬936元〔①自92年6月6日起至同年10月6日止(共4月又1日)計1,742,400元(扣除已確定之28萬元後,為1,462,400元)。②自92年10月7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計58,328元。③自93年1月1日起至93年3月28日止,違約金為60,208元。④小結:1,462,400元+58,328元+60,208元=1,580,936元〕。⒉自93年3月29日起至93年4月7日止,違約金為6,920元。⒊自93年4月8日起至97年10月14日止之違約金為1,159,432元。⒋小結:1,580,936元+6,920元+1,159,432元=2,747,288元。且上訴人為抵銷抗辯不足採,命上訴人應給付上開金額之違約金及其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上訴人就上開超過28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對駁回超過274萬7,288元之本息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就命上訴人給付274萬7,288 元部分發回,並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是本院僅就上開違約金274萬7,288元為審理,兩造於本院就前開計算方式亦不爭執,僅爭執得否以押租金為抵銷。爰論述如下:

⒈按租賃契約成立時,承租人所交付之押租金,旨在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債務及損害賠償,如於租賃關係終了後,承租人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或縱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但以押租金抵充後尚有餘額者,即應返還於承租人。

⒉系爭租約第5 條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甲○○等)新台幣參佰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返還押租保證金…」,雖約定系爭押租金應於上訴人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後無息返還。惟如附表編號21-26房屋上訴人已於92年10月7日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又如附表編號1房屋(即地下層)上訴人與陳世鎮等2 人達成和解時,亦已一併遷讓返還予陳世鎮等2 人及其他共有人,已如前所述,雖被上訴人拒絕受領附表編號21-26 房屋,惟其既未舉證證明有何正當理由不予受領,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返還押租金之條件已成就。上訴人主張以其得請求返還之押租金300萬元與其應給付之前開違約金274萬7,288元,相互抵銷,自屬有據。被上訴人雖主張,如原判決附表1之編號3至28號所示建物尚無水電,一樓天井亦未拆除等,上訴人未依租賃債務履行,伊自無返還押租之義務云云。然證人丁佩雯於原審證述:「受被告委託處理回復原狀,6月30日起開始拆原旅館隔間,透過黃麗雪將建材交給屋主選擇,室內地磚、鋁窗、浴室磁磚、水電管線均全數更新。甲○○來了三次,我都在場,…油漆、管線之要求均依其指示完成,…最後一次,他說二樓至六樓都可以了。」等語(見原審北重訴字卷第31頁),尚難認上訴人未回復原狀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上訴人辯稱,一樓天井部分為訴外人長春精品旅館所建,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50 號判命該訴外人回復原狀之判決為證,是不能證明上訴人有被上訴人主張之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被上訴人此項主張,不足採信。又其主張,伊僅按應有部分比例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云云。然民法第292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上訴人於簽訂系爭租賃契約時交付出租人押租金300萬元,此有系爭租賃契約第5條約定可為證明(見原審北簡字卷第40頁),並未依被上訴人與陳世鎮等2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區分押租金之給付,是就該押租金之返還義務,應屬不可分債務,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得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之給付,被上訴人此項主張,亦不可採。是經上訴人抗辯抵銷後,被上訴人已無違約金債權得為請求。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第6 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74萬7,288元及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158萬7,856元及其利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115萬9,432元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判決之論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14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