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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678號

生活補助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謙仁黃莉雲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678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生活補助費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64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70年7月1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標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75%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補與支領退休俸規定同,民國88年06月16日廢止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服役細則)亦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於70年5月22 日經相對人核定准予支領生活補助費之軍官,依服役細則規定得於專案生活補助費支領期限屆滿後繼續支領,詎相對人否准抗告人之申請。原裁定雖認本件應由行政法院管轄,但相對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6條規定,應對抗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付與判決確定書。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月22日以98年度裁字第146號,指示抗告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原裁定認無管轄權,係嚴重違誤,應不得再走回頭路,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違憲法第5條、第7條、第15條、第24條等規定,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於原審法院陳明係請求相對人依服役細則給付生活補助費,不是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卷第47頁)。而請求給付生活補助費,係依公法而為之請求,非屬私經濟行為應為之給付,自屬公法上之給付,要堪認定。87年9月25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6號解釋意旨,雖揭示「現行法制下,行政訴訟除附帶損害賠償之訴外,並無其他給付類型訴訟,致公務人員保險給付爭議縱經行政救濟確定,該當事人亦非必然即可獲得保險給付。有關機關應儘速完成行政訴訟制度之全盤修正,於相關法制尚未完備以前,為提供人民確實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有關給付之部分,經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不能獲得實現時,應許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係因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該號解釋時,行政訴訟法尚無給付訴訟之規定,惟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已明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請求因公法上原因所生財產上給付,依法自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拒絕核發生活補助費侵害抗告人權益,應由普通法院管轄云云;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若抗告人有因公法上之給付而受有損害時,亦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之給付,該部分訴訟,依前述規定,仍應由行政法院管轄而非普通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6號裁定之理由欄,固曾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但如前述,釋字第466號解釋係87年9月25日作成,早於行政訴訟法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給付之訴之前;何況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6 號裁定亦未如抗告人所陳,指示抗告人得向普通法院起訴,抗告意旨此部分主張,顯有誤會。至於抗告狀理由欄,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99 條付與判決確定書還於抗告人云云,不知係何所指,自難准許。末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6號裁定,係以原裁定認抗告人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未審酌抗告人實體之主張,抗告人認相對人否准抗告人之申請,違反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詞,為實體上之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並未審酌,尚非最高行政法院審查後,認抗告人得對生活補助費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云云,抗告人顯然對該裁定內容有所誤解,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67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生活補助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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