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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洪昌宏徐昌錦王聰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

上訴人
黃盟綉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中市○里區○○路○段360巷4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三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黃盟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與莊松峰(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十二時十分死亡)同居二十餘年,原判決既認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莊松峰在台中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開立帳戶,所存入之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係上訴人名下之同額定期存款解約轉存,設定之提款密碼並和上訴人者相同,且存摺、印鑑皆由上訴人保管、使用等情。足見該帳戶乃屬上訴人實際所有,而借用莊松峰名義申設。縱然上訴人在莊松峰死亡之同日十三時十六分,自上揭帳戶提領存款,微論係遵照莊松峰遺囑全權代辦後事所需,其實亦單純領出上訴人自有財物,況莊松峰生前在律師夫妻見證下,依法定程式預立遺囑,將其名下各金融機構存款,分配由上訴人與所生二子繼承,按諸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信託關係,並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上訴人以莊松峰名義提款,實與無權偽造,迥不相同,尤以其他法定繼承人依上揭遺囑仍受分配財產,而系爭銀行依正確印鑑文及存摺等資料付款,已生清償效力,何來該當損害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系爭帳戶轉帳存入八萬六千元,原審未遑調查其是否屬上訴人所有而存入,以證明該帳戶確為上訴人實際所有而信託借名登記,所為悉未違法。退一步言,縱然該帳戶非屬上訴人實際所有,但既保管、使用該存摺、印鑑,且一直有以之提領之紀錄,足見獲得莊松峰概括授權。原判決卻謂該授權已因莊松峰死亡而消滅,顯與民法代理權授與規定不符,其逕以偽造文書罪責相繩,自有未盡查證職責,並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惟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客觀上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倘事實尚非不明,自毋庸為其他無益之查證,亦無所謂未盡查證職責之違法可言。又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中之「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意義,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再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是雖然原經他人生前授給代理權以處理事務,他人一旦死亡,權利已無,則何來權利能繼續享受、授與,原代理權自然歸於消滅,若竟仍以該他人名義行文,當屬無權而偽造文書行使,因有令人誤認該他人尚存於世之可能,自已發生抽象之危害。上訴人既坦承在莊松峰死亡之後,仍以其名義製作提款單,領取莊松峰名下之銀行帳戶內存款,核與告訴人即莊松峰之婚生子莊聰敏指述相符,且有各相關文書資料在案可稽,原判決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並指出無論存款所有權誰屬,仍應由繼承人全體備足各類規定文件,始得提領,非上訴人所能單獨作主、私下辦理。自形式上觀察,於法並無違誤,事證且至明確。上訴意旨猶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殊難認為符合上訴第三審之法定要件。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聰 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