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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沈揚仁林恆吉呂永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黃明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二號,聲請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一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二、本件被告黃明富先後犯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之4 罪,其中編號1至編號3之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6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101年7月30日確定;又被告涉犯附表編號4 之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 月,在未定應執行刑之前,其加計之刑期為1年5月。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以101 年度聲字第32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年6月,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外部界限,但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其刑期反較未定刑前之刑期多出1 月,顯然不利於被告,不僅有違信賴原則,亦與上開法律秩序與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悖,自屬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於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檢察總長認為違法,固得提起非常上訴。惟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此與通常上訴及抗告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或裁定,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審級救濟,須兼顧裁判當與不當之情形有別。而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故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不同,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方法為之,倘確定裁判未違反上開規定,即無審判違背法令可言。本件被告即受刑人黃明富先後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之三罪,經分別科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三月,均確定在案。嗣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六七0號裁定(下稱第一次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被告因另犯編號4 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亦確定在案。嗣因上開四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再經原審法院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二號裁定就編號1至4之四罪重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上開裁定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原確定裁定以上開四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所定被告之應執行刑,並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合計有期徒刑二十月)。雖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較重於第一次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加計編號4 所示有期徒刑四月之總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然前定之執行刑既已失效,則此裁量權之行使,從形式上觀察,並未踰越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尚無顯然違反衡平原則之裁量權濫用可言,亦不悖乎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非常上訴意旨執並無拘束力之本院他案判決,指摘原裁定有違信賴原則,亦與法律秩序、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悖,應有誤解,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呂 永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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