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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林宇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確定判決(一○一

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一六九○四號),認為違法,提起

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林宇浩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1至44、附表二編號3至14,及附表三編號2、4、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開判決要旨,對『供出毒品來源』之解釋,在毒品之施用、販賣、運輸等犯罪,有其上游毒品來源之前手,但製造毒品,並無所謂毒品來源,製毒者本身即毒品之源頭,如以『供出毒品來源』之前手,為其減刑必要之要件,則製造毒品者,即無適用該條項減刑規定之可能,應非立法之本意,為符合法條文義及立法本旨,使製毒者亦有適用該減刑規定之機會,即應將僅供出共犯等情,即視同供出上游毒品來源之前手,而依該條項規定予以減刑。二、本件被告林宇浩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原判決確認之事實,認定被告於本案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器具,係由被告購買,並非共犯王應龍所提供,王應龍自非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上游毒品來源,其僅係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共犯等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用意,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所製造、運輸、販賣或持有之毒品來源,俾追究出該毒品之前手,以澈底清除毒品氾濫。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具體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以防止毒品之蔓延而言。如僅供出共犯,而未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即不得依前開法條減輕其刑。被告僅供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共犯王應龍,自難謂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而不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本旨係基於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故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明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故供出製造毒品之共同正犯因而查獲,同可有效破獲製造毒品組織及斷絕供給之源頭,亦應有該條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三、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林宇浩與王應龍共同出資購買器材及原料,並由被告負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王應龍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且被告被查獲後,於第一審供出王應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該法院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六五號起訴書起訴,嗣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年度訴字第六十一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函及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足憑,被告既供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原判決認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罪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研磨機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證物                 │
├──┼──────┼────┼────────────────────┤
│ 2  │果菜機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證物                 │
├──┼──────┼────┼────────────────────┤
│ 3  │氫氧化鈉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證物                 │
├──┼──────┼────┼────────────────────┤
│ 4  │燒杯        │6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22、35、39、40證物 │
├──┼──────┼────┼────────────────────┤
│ 5  │氯化汞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證物              │
├──┼──────┼────┼────────────────────┤
│ 6  │N-甲醯胺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證物              │
├──┼──────┼────┼────────────────────┤
│ 7  │硫酸鎂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4證物              │
├──┼──────┼────┼────────────────────┤
│ 8  │矽藻土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5證物              │
├──┼──────┼────┼────────────────────┤
│ 9  │沸石粒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6證物              │
├──┼──────┼────┼────────────────────┤
│ 10 │松香水      │4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42-3證物        │
├──┼──────┼────┼────────────────────┤
│ 11 │碘          │3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證物              │
├──┼──────┼────┼────────────────────┤
│ 12 │藍矽膠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證物              │
├──┼──────┼────┼────────────────────┤
│ 13 │酒精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5證物              │
├──┼──────┼────┼────────────────────┤
│ 14 │燒杯架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證物                │
├──┼──────┼────┼────────────────────┤
│ 15 │真空馬達    │2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28證物            │
├──┼──────┼────┼────────────────────┤
│ 16 │迴流管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證物                │
├──┼──────┼────┼────────────────────┤
│ 17 │二甲苯      │4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19、42-1證物      │
├──┼──────┼────┼────────────────────┤
│ 18 │鹽酸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證物                │
├──┼──────┼────┼────────────────────┤
│ 19 │鐵鍋        │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證物                │
├──┼──────┼────┼────────────────────┤
│ 20 │異丙醇      │1/10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證物                │
├──┼──────┼────┼────────────────────┤
│ 21 │丙酮        │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42-2證物          │
├──┼──────┼────┼────────────────────┤
│ 22 │次磷酸      │4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證物                │
├──┼──────┼────┼────────────────────┤
│ 23 │量筒        │3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36、44證物        │
├──┼──────┼────┼────────────────────┤
│ 24 │陶瓷漏斗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證物                │
├──┼──────┼────┼────────────────────┤
│ 25 │過濾器      │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證物                │
├──┼──────┼────┼────────────────────┤
│ 26 │分液漏斗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證物                │
├──┼──────┼────┼────────────────────┤
│ 27 │抽濾瓶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證物                │
├──┼──────┼────┼────────────────────┤
│ 28 │加熱迴流裝置│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證物                │
├──┼──────┼────┼────────────────────┤
│ 29 │鹽巴袋(空)│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證物                │
├──┼──────┼────┼────────────────────┤
│ 30 │甲醇        │3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證物                │
├──┼──────┼────┼────────────────────┤
│ 31 │甲己酮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證物                │
├──┼──────┼────┼────────────────────┤
│ 32 │器皿        │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證物                │
├──┼──────┼────┼────────────────────┤
│ 33 │濾紙        │1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證物                │
├──┼──────┼────┼────────────────────┤
│ 34 │滴管        │2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證物                │
├──┼──────┼────┼────────────────────┤
│ 35 │加熱器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證物                │
├──┼──────┼────┼────────────────────┤
│ 36 │活性炭      │2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62證物            │
├──┼──────┼────┼────────────────────┤
│ 37 │冰箱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證物                │
├──┼──────┼────┼────────────────────┤
│ 38 │微粒鹼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證物                │
├──┼──────┼────┼────────────────────┤
│ 39 │二甲苯(空桶)│1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證物                │
├──┼──────┼────┼────────────────────┤
│ 40 │碘粒        │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證物                │
├──┼──────┼────┼────────────────────┤
│ 41 │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證物                │
├──┼──────┼────┼────────────────────┤
│ 42 │電子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證物                │
├──┼──────┼────┼────────────────────┤
│ 43 │含SIM卡手機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證物                │
├──┼──────┼────┼────────────────────┤
│ 44 │筆記型電腦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證物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研磨機上粉末│1包     │取自附表1編號1所示之物,驗前毛重0.86公克│
│    │            │        │,包裝紙重0.85公克,取0.01公克鑑定後用罄│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
│    │            │        │hedrine)成分。                         │
├──┼──────┼────┼────────────────────┤
│ 2  │果菜機上粉末│1包     │取自附表1編號2所示之物,驗前毛重0.89公克│
│    │            │        │,包裝紙重0.8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後用罄│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
│    │            │        │hedrine)成分。                         │
├──┼──────┼────┼────────────────────┤
│ 3  │液態麻黃素  │4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證物。驗前毛重65190 │
│    │            │        │公克,包裝塑膠桶重2490公克,取12.11 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62687.89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 │
│    │            │        │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證物。驗前毛重20335 │
│    │            │        │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295公克,取13.62公克 │
│    │            │        │鑑定用罄,餘19026.3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 │
│    │            │        │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物,且其上編號為  │
│    │            │        │46-1。經檢視為內含晶體之白色渾濁液體,驗│
│    │            │        │前毛重24395 公克,包裝金屬桶重1630公克,│
│    │            │        │取4.65公克鑑定用罄,餘22760.35公克。檢出│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
│    │            │        │e )成分,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3187│
│    │            │        │.1 公克。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物,且其上編號為  │
│    │            │        │46-2。經檢視為內含晶體之半透明液體,驗前│
│    │            │        │毛重11450 公克,包裝金屬桶重1630公克,取│
│    │            │        │10.37 公克鑑定用罄,餘9809.63 公克。檢出│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
│    │            │        │drine)成分。                           │
├──┼──────┼────┼────────────────────┤
│ 4  │液態麻黃素  │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證物。經檢視為褐色液│
│    │            │        │體,驗前毛重4661.62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3│
│    │            │        │30.93 公克,取11.71公克鑑定用罄,餘3318.│
│    │            │        │9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麻黃(Ephedrine)成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證物。經檢視為褐色液│
│    │            │        │體,驗前毛重2233.94 公克,包裝玻璃燒杯重│
│    │            │        │487.05公克,取9.79公克鑑定用罄,餘1737.1│
│    │            │        │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
│    │            │        │黃(Ephedrine)成分。                 │
├──┼──────┼────┼────────────────────┤
│ 5  │次磷酸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證物。檢出次磷酸成分 │
│    │            │        │。                                      │
├──┼──────┼────┼────────────────────┤
│ 6  │麻黃素      │2盒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證物。經鑑定單位編號│
│    │            │        │為6-1、6-2。驗前總毛重151.16公克,包裝塑│
│    │            │        │膠盒總重約64.54 公克。編號6-1部分淨重61.│
│    │            │        │8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1.73 公克│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Pseudoephedrine )成分,純度約85%。依據│
│    │            │        │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1、6-2均含假麻黃│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3.62公克。           │
├──┼──────┼────┼────────────────────┤
│ 7  │研缽        │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證物。其內白色粉末量│                                              │
│    │            │        │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粉末鑑定,檢出│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
│    │            │        │e )成分。                              │
├──┼──────┼────┼────────────────────┤
│ 8  │鼻得寧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3證物(依照片所示瓶│ 
│    │            │        │上編號為10-1)。驗前毛重136.35公克,包裝│ 
│    │            │        │塑膠盒重60.70 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75.57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 │ 
│    │            │        │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16.64公克。       │
│    │            │        │                                        │
├──┼──────┼────┼────────────────────┤ 
│ 9  │碘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證物。取酌量深灰色│
│    │            │        │晶體鑑定,檢出碘成分。                  │
├──┼──────┼────┼────────────────────┤
│ 10 │麻黃素      │1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證物。驗前毛重370.94│
│    │            │        │公克,包裝陶瓷盤及保鮮膜總重約338.38公克│
│    │            │        │,取0.19 公克鑑定用罄,餘32.37公克,檢出│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
│    │            │        │e )成分,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3.9 │
│    │            │        │公克。                                  │
├──┼──────┼────┼────────────────────┤
│ 11 │過濾器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證物。經檢視為金屬篩│
│    │            │        │網1 個,其上有白色殘渣,量微無法有效秤重│
│    │            │        │,取酌量白色殘渣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
├──┼──────┼────┼────────────────────┤
│ 12 │麻黃素      │6盒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30、31證物。經檢視│
│    │            │        │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
│    │            │        │9532.64公克,包裝陶瓷盤、保鮮膜、濾紙及 │
│    │            │        │玻棒總重約4220.3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0鑑 │
│    │            │        │定,淨重3294.31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3293.9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純度約6%│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6盒證物均含麻黃鹼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8.73公克            │
├──┼──────┼────┼────────────────────┤
│ 13 │濾紙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證物。經檢視為白色濾│
│    │            │        │紙1 包,其上有微量白色結晶及不明黑色物質│
│    │            │        │,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結晶及不明│
│    │            │        │黑色物質合併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
├──┼──────┼────┼────────────────────┤
│ 14 │不明液體    │3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證物。經檢視為黃色液│
│    │            │        │體,驗前毛重483.75公克,包裝塑膠杯重277.│
│    │            │        │43公克,取11.65公克鑑定用罄,餘194.67公 │
│    │            │        │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 │
│    │            │        │重約35.07公克。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證物。經檢視為透明液│
│    │            │        │體,驗前毛重641.08公克,包裝玻璃量筒重31│
│    │            │        │0.74公克,取9.33公克鑑定用罄,餘321.01公│
│    │            │        │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Ephedrine)成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證物。經檢視為白色潮│
│    │            │        │濕結晶,驗前毛重473.02公克,包裝玻璃杯重│
│    │            │        │441.41公克,取1.78公克鑑定用罄,餘29.83 │
│    │            │        │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8%。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8.85公克。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證物。驗前毛重720.37│
│    │(不含金屬杓│        │公克,包裝金屬杓及保鮮膜總重約618.16公克│
│    │及保鮮膜)  │        │,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01.95公克,檢出│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
│    │            │        │ine)成分。                             │
├──┼──────┼────┼────────────────────┤
│ 2  │金屬杓及保鮮│1個     │ 裝置上開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
│    │膜          │        │                                        │
│    │            │        │                                        │
│    │            │        │                                        │
│    │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證物。驗前毛重1586.8│
│    │(不含玻璃碗│        │1公克,包裝玻璃碗及保鮮膜總重約1547.69公│
│    │及保鮮膜)  │        │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39公克,檢出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
│    │            │        │成分,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17公克 │
│    │            │        │。                                      │
├──┼──────┼────┼────────────────────┤
│ 4  │玻璃碗及保鮮│1個     │裝置上開編號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
│    │膜          │        │                                        │
│    │            │        │                                        │
├──┼──────┼────┼────────────────────┤
│ 5  │不明液體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證物。經檢視為玻璃錐│
│    │(不含玻璃錐│        │形瓶1 個,其內有黑色殘渣,以有機溶劑洗滌│
│    │形瓶)      │        │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
├──┼──────┼────┼────────────────────┤
│ 6  │玻璃錐形瓶  │1個     │裝置上開編號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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