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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花滿堂韓金秀洪昌宏徐昌錦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
毛生富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七號,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毛生富不服第一審論其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為相關從刑宣告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書狀內容抽象、空泛,並無實際論述內容,顯非具體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理由提出其大陸配偶依親居留證及戶籍謄本等新資料,證明上訴人負責家中生計,上訴人之妻為大陸配偶,無法在台工作,倘上訴人因案入獄,妻與幼子恐失經濟支柱等新刑罰裁量事實,已經舉出具體事由,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未及審酌刑罰裁量事實,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原判決以上訴理由不夠具體而駁回上訴,顯與法有違等語。

惟查: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如若上訴理由之敘述,經第二審法院審查結果,認非屬具體理由者,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之。此上訴理由之敘述如何得謂具體,與法院審查之基準如何,攸關是否契合法定具體理由之第二審上訴門檻,而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之審查,自應求之於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各項有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違法或不當,並因個案之不同而具體認定之。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理由略以:第一審未審酌上訴人因經商失敗,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之緣由,與追求快感施用毒品情形不同,且上訴人負責家中生計,上訴人之妻為大陸配偶現無法在台合法工作,倘上訴人因案入獄,妻與幼子恐失經濟支柱;另上訴人持有第二級毒品均供一己施用,未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且於偵、審均自白犯罪,態度良好,請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云云。然第一審判決於事實及理由已詳細載明其量刑依據,指出上訴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處遇及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仍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又其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自他人處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與施用,毒品之數量非微,足見係長期、大量施用,並無戒絕之意,實不宜寬縱,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等語,已充分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事由。上訴人如慮及家中生計,衡情不致於干冒被查緝之風險,而斥資新台幣九萬元購買大量毒品。又上訴人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重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審僅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亦難謂過重。因認其第二審上訴內容抽象、空泛,並無實際論述內容,顯非具體上訴理由,不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因而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原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原判決已說明理由詳予指駁之陳詞,徒以自己之說詞,再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第三審之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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