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林宇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確定判決(一○一
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一六九○四號),認為違法,提起
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林宇浩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1至44、附表二編號3至14,及附表三編號2、4、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開判決要旨,對『供出毒品來源』之解釋,在毒品之施用、販賣、運輸等犯罪,有其上游毒品來源之前手,但製造毒品,並無所謂毒品來源,製毒者本身即毒品之源頭,如以『供出毒品來源』之前手,為其減刑必要之要件,則製造毒品者,即無適用該條項減刑規定之可能,應非立法之本意,為符合法條文義及立法本旨,使製毒者亦有適用該減刑規定之機會,即應將僅供出共犯等情,即視同供出上游毒品來源之前手,而依該條項規定予以減刑。二、本件被告林宇浩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原判決確認之事實,認定被告於本案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器具,係由被告購買,並非共犯王應龍所提供,王應龍自非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上游毒品來源,其僅係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共犯等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用意,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所製造、運輸、販賣或持有之毒品來源,俾追究出該毒品之前手,以澈底清除毒品氾濫。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具體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以防止毒品之蔓延而言。如僅供出共犯,而未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即不得依前開法條減輕其刑。被告僅供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共犯王應龍,自難謂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而不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本旨係基於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故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明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故供出製造毒品之共同正犯因而查獲,同可有效破獲製造毒品組織及斷絕供給之源頭,亦應有該條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三、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林宇浩與王應龍共同出資購買器材及原料,並由被告負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王應龍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且被告被查獲後,於第一審供出王應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該法院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六五號起訴書起訴,嗣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年度訴字第六十一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函及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足憑,被告既供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原判決認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罪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Q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研磨機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證物 │ ├──┼──────┼────┼────────────────────┤ │ 2 │果菜機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證物 │ ├──┼──────┼────┼────────────────────┤ │ 3 │氫氧化鈉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證物 │ ├──┼──────┼────┼────────────────────┤ │ 4 │燒杯 │6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22、35、39、40證物 │ ├──┼──────┼────┼────────────────────┤ │ 5 │氯化汞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證物 │ ├──┼──────┼────┼────────────────────┤ │ 6 │N-甲醯胺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證物 │ ├──┼──────┼────┼────────────────────┤ │ 7 │硫酸鎂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4證物 │ ├──┼──────┼────┼────────────────────┤ │ 8 │矽藻土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5證物 │ ├──┼──────┼────┼────────────────────┤ │ 9 │沸石粒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6證物 │ ├──┼──────┼────┼────────────────────┤ │ 10 │松香水 │4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42-3證物 │ ├──┼──────┼────┼────────────────────┤ │ 11 │碘 │3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證物 │ ├──┼──────┼────┼────────────────────┤ │ 12 │藍矽膠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證物 │ ├──┼──────┼────┼────────────────────┤ │ 13 │酒精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5證物 │ ├──┼──────┼────┼────────────────────┤ │ 14 │燒杯架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證物 │ ├──┼──────┼────┼────────────────────┤ │ 15 │真空馬達 │2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28證物 │ ├──┼──────┼────┼────────────────────┤ │ 16 │迴流管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證物 │ ├──┼──────┼────┼────────────────────┤ │ 17 │二甲苯 │4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19、42-1證物 │ ├──┼──────┼────┼────────────────────┤ │ 18 │鹽酸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證物 │ ├──┼──────┼────┼────────────────────┤ │ 19 │鐵鍋 │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證物 │ ├──┼──────┼────┼────────────────────┤ │ 20 │異丙醇 │1/10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證物 │ ├──┼──────┼────┼────────────────────┤ │ 21 │丙酮 │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42-2證物 │ ├──┼──────┼────┼────────────────────┤ │ 22 │次磷酸 │4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證物 │ ├──┼──────┼────┼────────────────────┤ │ 23 │量筒 │3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36、44證物 │ ├──┼──────┼────┼────────────────────┤ │ 24 │陶瓷漏斗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證物 │ ├──┼──────┼────┼────────────────────┤ │ 25 │過濾器 │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證物 │ ├──┼──────┼────┼────────────────────┤ │ 26 │分液漏斗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證物 │ ├──┼──────┼────┼────────────────────┤ │ 27 │抽濾瓶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證物 │ ├──┼──────┼────┼────────────────────┤ │ 28 │加熱迴流裝置│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證物 │ ├──┼──────┼────┼────────────────────┤ │ 29 │鹽巴袋(空)│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證物 │ ├──┼──────┼────┼────────────────────┤ │ 30 │甲醇 │3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證物 │ ├──┼──────┼────┼────────────────────┤ │ 31 │甲己酮 │1/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證物 │ ├──┼──────┼────┼────────────────────┤ │ 32 │器皿 │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證物 │ ├──┼──────┼────┼────────────────────┤ │ 33 │濾紙 │1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證物 │ ├──┼──────┼────┼────────────────────┤ │ 34 │滴管 │2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證物 │ ├──┼──────┼────┼────────────────────┤ │ 35 │加熱器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證物 │ ├──┼──────┼────┼────────────────────┤ │ 36 │活性炭 │2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62證物 │ ├──┼──────┼────┼────────────────────┤ │ 37 │冰箱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證物 │ ├──┼──────┼────┼────────────────────┤ │ 38 │微粒鹼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證物 │ ├──┼──────┼────┼────────────────────┤ │ 39 │二甲苯(空桶)│1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證物 │ ├──┼──────┼────┼────────────────────┤ │ 40 │碘粒 │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證物 │ ├──┼──────┼────┼────────────────────┤ │ 41 │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證物 │ ├──┼──────┼────┼────────────────────┤ │ 42 │電子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證物 │ ├──┼──────┼────┼────────────────────┤ │ 43 │含SIM卡手機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證物 │ ├──┼──────┼────┼────────────────────┤ │ 44 │筆記型電腦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證物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研磨機上粉末│1包 │取自附表1編號1所示之物,驗前毛重0.86公克│ │ │ │ │,包裝紙重0.85公克,取0.01公克鑑定後用罄│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 │ │ │ │hedrine)成分。 │ ├──┼──────┼────┼────────────────────┤ │ 2 │果菜機上粉末│1包 │取自附表1編號2所示之物,驗前毛重0.89公克│ │ │ │ │,包裝紙重0.8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後用罄│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 │ │ │ │hedrine)成分。 │ ├──┼──────┼────┼────────────────────┤ │ 3 │液態麻黃素 │4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證物。驗前毛重65190 │ │ │ │ │公克,包裝塑膠桶重2490公克,取12.11 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62687.89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 │ │ │ │ │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證物。驗前毛重20335 │ │ │ │ │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295公克,取13.62公克 │ │ │ │ │鑑定用罄,餘19026.3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 │ │ │ │ │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物,且其上編號為 │ │ │ │ │46-1。經檢視為內含晶體之白色渾濁液體,驗│ │ │ │ │前毛重24395 公克,包裝金屬桶重1630公克,│ │ │ │ │取4.65公克鑑定用罄,餘22760.35公克。檢出│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 │ │ │ │e )成分,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3187│ │ │ │ │.1 公克。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物,且其上編號為 │ │ │ │ │46-2。經檢視為內含晶體之半透明液體,驗前│ │ │ │ │毛重11450 公克,包裝金屬桶重1630公克,取│ │ │ │ │10.37 公克鑑定用罄,餘9809.63 公克。檢出│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 │ │ │ │drine)成分。 │ ├──┼──────┼────┼────────────────────┤ │ 4 │液態麻黃素 │2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證物。經檢視為褐色液│ │ │ │ │體,驗前毛重4661.62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3│ │ │ │ │30.93 公克,取11.71公克鑑定用罄,餘3318.│ │ │ │ │9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麻黃(Ephedrine)成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證物。經檢視為褐色液│ │ │ │ │體,驗前毛重2233.94 公克,包裝玻璃燒杯重│ │ │ │ │487.05公克,取9.79公克鑑定用罄,餘1737.1│ │ │ │ │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 │ │ │ │黃(Ephedrine)成分。 │ ├──┼──────┼────┼────────────────────┤ │ 5 │次磷酸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證物。檢出次磷酸成分 │ │ │ │ │。 │ ├──┼──────┼────┼────────────────────┤ │ 6 │麻黃素 │2盒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證物。經鑑定單位編號│ │ │ │ │為6-1、6-2。驗前總毛重151.16公克,包裝塑│ │ │ │ │膠盒總重約64.54 公克。編號6-1部分淨重61.│ │ │ │ │8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1.73 公克│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Pseudoephedrine )成分,純度約85%。依據│ │ │ │ │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1、6-2均含假麻黃│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3.62公克。 │ ├──┼──────┼────┼────────────────────┤ │ 7 │研缽 │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證物。其內白色粉末量│ │ │ │ │ │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粉末鑑定,檢出│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 │ │ │ │e )成分。 │ ├──┼──────┼────┼────────────────────┤ │ 8 │鼻得寧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3證物(依照片所示瓶│ │ │ │ │上編號為10-1)。驗前毛重136.35公克,包裝│ │ │ │ │塑膠盒重60.70 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75.57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 │ │ │ │ │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16.64公克。 │ │ │ │ │ │ ├──┼──────┼────┼────────────────────┤ │ 9 │碘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證物。取酌量深灰色│ │ │ │ │晶體鑑定,檢出碘成分。 │ ├──┼──────┼────┼────────────────────┤ │ 10 │麻黃素 │1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證物。驗前毛重370.94│ │ │ │ │公克,包裝陶瓷盤及保鮮膜總重約338.38公克│ │ │ │ │,取0.19 公克鑑定用罄,餘32.37公克,檢出│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 │ │ │ │e )成分,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3.9 │ │ │ │ │公克。 │ ├──┼──────┼────┼────────────────────┤ │ 11 │過濾器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證物。經檢視為金屬篩│ │ │ │ │網1 個,其上有白色殘渣,量微無法有效秤重│ │ │ │ │,取酌量白色殘渣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 ├──┼──────┼────┼────────────────────┤ │ 12 │麻黃素 │6盒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30、31證物。經檢視│ │ │ │ │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 │ │ │ │9532.64公克,包裝陶瓷盤、保鮮膜、濾紙及 │ │ │ │ │玻棒總重約4220.3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0鑑 │ │ │ │ │定,淨重3294.31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3293.9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純度約6%│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6盒證物均含麻黃鹼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8.73公克 │ ├──┼──────┼────┼────────────────────┤ │ 13 │濾紙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證物。經檢視為白色濾│ │ │ │ │紙1 包,其上有微量白色結晶及不明黑色物質│ │ │ │ │,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結晶及不明│ │ │ │ │黑色物質合併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 ├──┼──────┼────┼────────────────────┤ │ 14 │不明液體 │3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證物。經檢視為黃色液│ │ │ │ │體,驗前毛重483.75公克,包裝塑膠杯重277.│ │ │ │ │43公克,取11.65公克鑑定用罄,餘194.67公 │ │ │ │ │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 │ │ │ │ │重約35.07公克。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證物。經檢視為透明液│ │ │ │ │體,驗前毛重641.08公克,包裝玻璃量筒重31│ │ │ │ │0.74公克,取9.33公克鑑定用罄,餘321.01公│ │ │ │ │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Ephedrine)成分。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證物。經檢視為白色潮│ │ │ │ │濕結晶,驗前毛重473.02公克,包裝玻璃杯重│ │ │ │ │441.41公克,取1.78公克鑑定用罄,餘29.83 │ │ │ │ │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8%。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8.85公克。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證物。驗前毛重720.37│ │ │(不含金屬杓│ │公克,包裝金屬杓及保鮮膜總重約618.16公克│ │ │及保鮮膜) │ │,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01.95公克,檢出│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 │ │ │ │ine)成分。 │ ├──┼──────┼────┼────────────────────┤ │ 2 │金屬杓及保鮮│1個 │ 裝置上開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 │ │膜 │ │ │ │ │ │ │ │ │ │ │ │ │ │ │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證物。驗前毛重1586.8│ │ │(不含玻璃碗│ │1公克,包裝玻璃碗及保鮮膜總重約1547.69公│ │ │及保鮮膜) │ │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39公克,檢出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 │ │ │ │成分,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17公克 │ │ │ │ │。 │ ├──┼──────┼────┼────────────────────┤ │ 4 │玻璃碗及保鮮│1個 │裝置上開編號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 │ │膜 │ │ │ │ │ │ │ │ ├──┼──────┼────┼────────────────────┤ │ 5 │不明液體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證物。經檢視為玻璃錐│ │ │(不含玻璃錐│ │形瓶1 個,其內有黑色殘渣,以有機溶劑洗滌│ │ │形瓶) │ │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 ├──┼──────┼────┼────────────────────┤ │ 6 │玻璃錐形瓶 │1個 │裝置上開編號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