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呂永福林恆吉林清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

上訴人
陳麗芬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三

三、一七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非屬具體理由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及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指出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准許。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麗芬不服第一審以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其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諭知相關沒收從刑之判決,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其係綽號小王即自稱「趙仁傑」之人之引介加入,以便湊人數,「趙仁傑」拿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予其花用,民國一○○年十一月間與「趙仁傑」等人開會時,才知不是單純湊人數而已,因「趙仁傑」曾表示若不繼續配合,要其馬上還三十萬元,致其騎虎難下才繼續配合假冒地主,其不知後果如此嚴重,且知識程度不高,故聽信「趙仁傑」之言,惟不知「趙仁傑」會拿其照片偽造、變造各該證件,另在原審曾聲請傳喚「詹政文」之人來說明「趙仁傑」之身分,不能讓「趙仁傑」逍遙法外,其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其上訴意旨僅空言否認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請求傳訊「詹政文」以查辦「趙仁傑」,並徒託已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均未依據卷內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質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撤銷之具體理由。因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要件,不經言詞辯論,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已詳敘其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難認有違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其在第一審曾聲請傳喚「詹政文」之人,借以了解「趙仁傑」之身分,另林和興係「趙仁傑」的友人,私下亦替上訴人、孫美蓮、陳憲忠置裝,應知悉「趙仁傑」係何人,請求傳訊,早日將「趙仁傑」繩之於法。其係由綽號「小王」即自稱「趙仁傑」之人引介加入湊人數,「趙仁傑」拿三萬元予其花用,其間與「趙仁傑」等人開會時,才知不是單純湊人數而已,因「趙仁傑」曾表示若不繼續配合,要其馬上還三十萬元,否則要讓其死,致其騎虎難下才繼續配合假冒地主,其不知後果如此嚴重,且知識程度亦不高,故聽信「趙仁傑」之言,惟不知「趙仁傑」拿其照片偽造、變造各該證件,其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請求從輕量刑等語。均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敘明具體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第一審判決已論斷明白之事項,為實體之爭執,及就無法調查及無傳喚必要之證人仍要求傳訊,並請求從輕量刑,自不足據此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餘部分原雖不得上訴,因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係以前者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部分上訴為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判決,對於其餘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上訴人想像競合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未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私印文、印章等部分,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訴人對於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之上訴,既屬不合法,本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前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詐欺未遂等部分,自無從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