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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江振義陳宏卿劉興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七號

上訴人
林怡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或量刑失當等,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或量刑等,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違法或不當情形,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者,均非具體理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怡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經第一審判決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理由,但僅略稱:伊對於施用毒品犯行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且伊僅國中肄業,家境窮困,獨賴年逾六旬之母親承擔家計及照顧伊年幼之子女二人,母親又因車禍脊椎受傷需開刀治療,家中無人照料,請給予自新機會,以「美沙冬」替代療法代替刑罰等語。惟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如何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件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八月,已詳細說明其理由。原判決並敘明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明顯失出或失入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獨就其量刑部分遽指為違法或不當。況上訴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坦承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及其家庭生活狀況等,第一審判決均已審酌,另說明目前國內實施之「美沙冬」替代療法,係針對鴉片類毒品(如海洛因)成癮者,由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毒品減害緩起訴替代療法」辦理,其實施對象以住居所或犯罪地在該署訴訟轄區,自首或經查獲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仍屬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者,同意依指定之替代療法按時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服藥,且尿液經氣象層析質譜儀鑑驗法鑑定呈嗎啡陽性反應,並經指定之醫療機構評估宜施以替代療法者為限。如未通過醫院評估,或檢察官不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仍須依循一般法律程序進行。本件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並不符合上開「毒品減害緩起訴替代療法」之要件,上訴人請求以「美沙冬」替代療法代替自由刑云云,尚有誤解。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有何輕重失衡或濫用裁量權,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徒憑己見,請求予以「美沙冬」替代療法或從輕量刑,因認上訴人之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已敘明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本件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為具體之指摘,徒執陳詞指稱:伊對於施用毒品犯行坦承不諱,目前仰賴母親承擔家計及幫忙照顧伊年幼之子女二人,惟母親之背部需開刀治療,並無其他人可以幫忙照顧母親與小孩,請求以「美沙冬」替代療法代替刑罰,讓伊能照料母親與小孩云云,而為實體上量刑事項之爭執,要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是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劉 興 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七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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