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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

上訴人
周霈廷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倘上訴人逾期提出上訴,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觀諸同法第384條、第395條前段規定甚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 項規定,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之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而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之10日期間,係以其期間末日之終止,為10日期間之終止,此後即開始計算所應為訴訟行為之法定不變期間。至於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送達文書,或竟未前往領取,於送達所生之效力皆無影響。而應受送達人同時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在其中任何一處為送達,均非法所不許。

二、經查:

(一)依卷內資料,本件檢察官偵查中,於民國107 年3月6日傳喚上訴人周霈廷,除對上訴人當時戶籍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住所地(下稱○○路住所)送達外,併對上訴人居所地即同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路居所)送達,該居所地由其父周後凱以同居人身分收受送達,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可稽(見偵字第472 號卷第31、32頁),上訴人遵期到庭應訊,嗣於第一審107年4月24日準備程序及當庭裁定命行簡式審判之審理程序,暨上訴人於同年6 月19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陳報同上所述之住居所,有檢察官訊問筆錄、第一審準備程序、審判程序筆錄及其聲明上訴暨理由狀可稽(見同上偵卷第34頁;第一審卷第31、37頁;原審卷第3 頁);而上訴人於同年9 月2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狀,所載地址猶同(見本院卷第15頁)。

(二)上訴人因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第一審為科刑判決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其上訴未附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於107年7月27日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並於同年8月3日寄存送達判決正本於上訴人當時之居所地即○○路居所,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徵(見原審卷第20頁)。依上開說明,上訴人雖同時有上揭住居所,但祇須對其中一處送達,並非法所不許,則原審判決既為上揭寄存送達,不論上訴人有無實際領取,即應自翌(4 )日起算10日期間,於同年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核閱卷內,並無上訴人變更住居所之陳明文件,上訴人於當時亦無在監在押情形(見原審卷第33頁),則其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同年8 月14日起計算10日;復因上訴人前開居所地位於臺中市○○區,依司法院所頒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無在途期間,從而,其上訴期間於同年8 月23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9 月28日才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章戳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顯已逾上訴期間。

(四)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雖陳稱:原審於107年7月27日裁判後,上訴人並未接獲判決書,應認其送達不合法;上訴人係接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命令,始知悉而提起上訴,尚未超過收受送達10日之期間云云。

(五)惟依首揭說明,上揭主張,於法未合,核無可採。至原審於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即107年8月23日後,再行於同年10月22日,將原審判決寄存送達上訴人上揭○○路住所(見原審卷第32頁),而上訴人於同年10月25日,更將戶籍址遷至同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9 樓(見本院卷),既均在本件原審對其居所合法送達而上訴期間屆滿後,自應認不能影響於本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結果。

(六)綜上,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三審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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