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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蔡新毅莊松泉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020號

上訴人
張克群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036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張克群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犯後坦承不諱,已深知悔悟,因自綽號「楚楚」之不詳姓名人處,以新臺幣70萬元債權為代價,受讓海洛因3 包、甲基安非他命5 包,僅係暫時持有,待綽號「楚楚」之人回贖,毒品尚未流入市面危害他人,原審未審衡酌此情以及上訴人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仍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查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宣告沒收、銷燬)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四、案件有無依刑法第59條關於犯情可憫、減輕其刑規定處遇的必要,屬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非許當事人逕憑己意,指稱法院不給此寬典,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的違法。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憑主觀意思,指摘為違法,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的理由。原判決理由載敘:上訴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達 13. 5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530. 66 公克,數量甚鉅,顯逾自己施用所需,上訴人並取用其中部分第一、二級毒品施用,顯非暫時持有,縱如所辯係由上手綽號「楚楚」之人交付供抵債之用,「楚楚」是否回贖並不確定,上訴人仍有將持有之大量毒品對外擴散之可能,對社會治安威脅甚鉅,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形。第一審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上訴人刑責,僅量處有期徒刑10月,已屬從輕,是無適用刑法第59條再酌減其刑之餘地等旨。又第一審量刑已審酌上訴人為成年人,應知無故持有毒品為法所禁止,竟仍持有毒品,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所為量處,尚稱妥適,因而維持第一審之量刑。經核原審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自不能指為違法。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或就屬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憑己意,妄為指摘,難認為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本院無從審酌。

六、原判決認與上述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1款所列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訴人對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已如前述,則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2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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