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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李釱任吳進發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

上訴人
陳昱廷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69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09、124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昱廷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累犯罪刑(一行為同時另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46 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證據取捨並認定事實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第一審即與被害人曾煒棠及其父母達成和解並交付賠償金,取得其等諒解而不予追究,造成損害輕微,犯後態度良好,已知悔悟,尚可教化。惟原審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上情及一切犯罪情狀,逕以上訴人係累犯而有一定特別之惡性,維持第一審加重最低本刑並量處有期徒刑7 月之重刑,自有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

四、惟按:

㈠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義及理由,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原判決已敘明審酌上訴人構成累犯之前案雖係重利犯罪(應係2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原判決誤載為1罪、處有期徒刑3月),然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竟又犯本案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罪,足見其有一定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其所犯之罪之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仍有加重此部分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等旨(見原判決第5頁)。其所為論斷與上開解釋之反面意旨並不相違。

㈡按刑之量定,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資為合法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原判決以第一審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認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7 月並無不當,而予維持;並敘明第一審已審酌前揭上訴意旨所稱坦承犯行、與曾煒棠及曾廷貴達成和解並已賠償等情而為科刑,難認有何漏未審酌有利於上訴人之犯罪後態度可言,況上訴人犯罪情節及對曾煒棠、曾廷貴所生危害均非輕微,第一審之量刑,難謂有何失之過重等情(見原判決第6、7至8頁)。此乃原審裁量權之行使,並無罪刑失當或濫用權限之情形。

五、經核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科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上訴人關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此輕罪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自不因重罪即恐嚇取財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受影響)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認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恐嚇取財既、未遂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6款所列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則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恐嚇取財既、未遂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進 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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