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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莊松泉李釱任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上訴人
石育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1年4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51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2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倘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石育玲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以一行為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簡稱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行明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論處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述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爭執其於第一審準備程序中,未聽清楚第一審受命法官之諭知,誤認是依「簡易判決」處刑,才當庭認罪未為答辯,判決結果與認知有異。及其經原審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刑之另案與本案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為相牽連案件,不應分別起訴及判刑,以及希望獲得緩刑之諭知等,已載敘上訴人於第一審民國110 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時,到庭陳述「我承認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金額均沒有錯誤」等語,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檢察官及上訴人均表明同意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第一審準備程序筆錄及裁定可憑,核無違法可言。且上訴人在第一審審理時之自白,與卷證相合,應屬真實可採,上訴人嗣以未聽清楚第一審受命法官之諭知為由,指摘第一審判決不當,難認有據。又上訴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對其他被害人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前經檢察官另案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號判處罪刑,嗣據原審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先後駁回上訴確定,該案與本案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非屬同一案件,自無重複起訴、重複判決之問題。又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規定,固得合併管轄、合併審判,惟因檢察官偵查進度不一,案經分別起訴,而由不同合議庭分別審理判決者,非法所不許,實務上亦屬常見。況上訴人上開另案業經判決確定,亦無從合併審判。上訴人因上開另案,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核與刑法第74條第 1項所定緩刑要件不合,無從宣告緩刑等旨(見原判決第7至8頁)。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可稽,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此外,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倘量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定之刑未逾越法律限制範圍,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第一審就上訴人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6 月,業於判決內說明其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裁量之依據及理由,原審認第一審量刑妥適,予以維持(見原判決第5至7頁),核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於法亦無扞格,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就上開爭執之事項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續事爭辯,暨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漫指其量刑過重云云,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意旨猶請求本院重新判決,自屬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蔡 新 毅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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