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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920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王敏慧黃斯偉李麗珠

上訴人
林韋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9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林韋豪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共11罪罪刑(俱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處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原判決【按:指第一審判決】主文之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為沒收(追徵)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上訴人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加入telegram暱稱「一直賺」、「Google」、「Yahoo」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成年人等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以每日新臺幣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先由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11「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再由上訴人將之提領並交付該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再:

⒈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刑之酌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以上訴人犯罪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所量處之刑應係妥適;又上訴人所犯11罪,分別經判處1年1月(共9罪)、1年、1年2月有期徒刑,各係量處該罪之低度刑,且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亦屬有利於上訴人,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第一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7至8頁)。核原判決關於量刑及酌定應執行刑部分,既未逾法定刑度,亦無理由不備、濫用裁量職權之情事,自難率指為違法。

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上訴人之刑,並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至司法院量刑趨勢系統關於詐欺案件之量刑,乃屬各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於本件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自不得比附援引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一時不察犯罪,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情輕法重,原審未參酌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妥適量刑,仍嫌稍重,應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僅就原審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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