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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07號

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楊智勝邱忠義洪兆隆

抗告人
吳焜丞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吳焜丞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張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提起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

二、原裁定以: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判決未斟酌另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3、65號判決(聲證5),與原先證據資料合併觀察判斷,致對於抗告人之量刑,相較相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黃注娠、陳自強於上開案件被判處之刑,有畸重、畸輕之情形,且未盡說理義務,其量刑之裁量違反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等原則,倘加斟酌聲證5判決之量刑,自足以動搖或推翻原判決之量刑;且原判決未與抗告人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判決(聲證6)所處罪刑(並定執行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致未能通盤審視其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間整體犯罪為非難評價,使刑罰欠缺矯正意義,違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罪責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足以動搖原判決執行刑之宣告,應准予開啟再審,並提出上開聲證5、6之另案刑事判決為新證據(至聲證1至4為原判決之起訴書及判決書,非新證據)。

(二)抗告人援引另案判決其他被告(相同詐欺集團成員)之量刑,主張原判決所量處之刑有畸重、畸輕情形,且原判決所處之刑未與其另案判決所處各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均有違誤等情,係屬原判決得否聲請非常上訴之問題,尚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究,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因認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等旨。經核於法洵無不合。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未能體認再審制度包括以新事證綜合評價後,使抗告人得以宣告更輕刑度或無罪之意旨,上揭聲證5、6之新證據,影響於原判決之量刑輕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結果;原審亦未依職權調取聲證5、6判決之卷宗,以釐清各該另案判決是否不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結果,逕以涉及刑度事項係屬可否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之情形等語。

三、惟查:

(一)按涉及犯罪事實以外之量刑事實,因僅涉及國家刑罰權如何行使之事項,不及於犯罪行為本身之評價,若准予開啟再審,將過度動搖法安定性,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之再審目的者,始符合得開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要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僅屬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輕重標準之量刑爭議,事屬原判決得否聲請非常上訴之問題,尚非再審程序係就原判決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之救濟制度所得審究之範疇,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又再審制度係對於事實錯誤之救濟,無論以何種事由聲請再審,皆需要證據證明確有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該證據如屬非透過法院之協助,一般私人甚難取得據以聲請再審之證據,聲請再審人即得釋明其所憑證據及其所在,請求法院為調查,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所明定。

(二)原裁定說明: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執上開其他被告之另案判決及其本人他案判決之量刑,主張原判決量刑有畸重、畸輕之情形,或未與他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均有違誤等情,係屬原判決得否聲請非常上訴之問題,尚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究,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而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抗告人之聲請再審既無理由,自無調取各該他案卷宗之必要,原審未依職權調取聲證5、6判決之卷宗,無違法可言。

(三)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仍憑己見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抗告人如認原判決所處之刑與其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另案判決所處各刑,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此部分尚非再審程序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洪兆隆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0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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