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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

妨害自由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梁宏哲莊松泉周盈文劉興浪劉方慈

抗告人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至屬於判決前訴訟程序之聲請法官迴避裁定,同法第23條雖規定得抗告,而為同法第404條第1項第1款之特別規定,但仍應受上開條文規定之限制。亦即限於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始得抗告;倘第二審法院所為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該裁定即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又同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林佑彥因原審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575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案件之原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51號判決論處抗告人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共8罪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既就抗告人法官迴避之聲請予以裁定駁回,依首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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