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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699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游士珺鄭富城劉方慈

上訴人
江偉丞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226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84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江偉丞經第一審依想像競合規定,各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共15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後,明示僅就刑(包括各罪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刑之部分判決,改判量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宣告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已說明撤銷改判及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三、所謂自白,係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所稱「主要部分」,則以供述包含主觀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且須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供述之部分係歪曲事實、避重就輕而意圖減輕罪責,或係出於記憶偏差,或因不諳法律而異其效果。倘僅係記憶錯誤、模糊而非故意遺漏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或只係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固不影響自白之效力;惟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之犯罪事實,顯係為遮掩犯罪真相,圖謀獲判其他較輕罪名甚或希冀無罪,自難謂已自白。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程序均否認參與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僅單純介紹帳戶資料提供人黃昀澤與詐欺集團成員認識,且不知帳戶用途,而未於偵查及第一審自白犯罪。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警詢、偵查及第一審筆錄記載上訴人至多供承牽線介紹黃昀澤與詐欺集團成員認識、或於其他案件負責監控,而否認參與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尚無不符(見偵查卷第91、416頁,第一審卷第28、106至161頁)。原審據此認與(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自白減輕規定不符,於法並無違誤。

四、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及刑之量定與酌定應執行之刑期,均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範疇。且判斷量刑是否適當,應從判決整體觀察而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倘其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所定範圍,且無顯然失當,亦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可僅憑單一量刑因子,逕指量刑不當而屬違法。縱未適用前揭規定酌減其刑,亦無違法可言。原判決已說明如何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將其在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莊雯婷等13名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依約履行等情形作為有利審酌,綜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及檢察官與告訴人等所陳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輕於第一審判決各罪之刑;再就上訴人整體犯罪為非難評價,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裁量基礎,均有卷內事證可憑,雖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不違法;又其各罪量刑均未逾越法定刑範圍,已屬從輕,所定應執行之刑,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且予寬厚之恤刑利益,均無違背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是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其坦承介紹黃昀澤跟詐欺集團成員認識,且與1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共識,實際賠付款項並取得原諒,原審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及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復未依修復式司法之立法目的充分考量其就賠償事宜所付出之努力與誠意,量刑過重等語,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經核均係憑持己見,對於事實審法院刑罰裁量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99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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