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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八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施文仁張淳淙林永茂蕭仰歸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

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被告甲○○被訴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八十六年七、八月間在彰化縣王功地區,將警方委託其保管之因賭博案件所扣押電動賭博機具十九台予以銷燬,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損公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係屬犯罪不能證明,因將第一審論處被告該罪刑之判決撤銷,改判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意旨略謂:被告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受警方委託保管查扣之賭博機具十九台,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如有不能繼續保管情形,自應告知委託保管之該管大雅分駐所,使警方另為適當之處理,詎被告竟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將之搬運至其友人黃文虎處寄放而未告知警方,倘有藏匿之犯意,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藏匿公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原判決未調查被告有無此犯意,有調查未盡之違法;又被告一再供稱有告知黃文虎該批電動玩具乃警方查扣之物,衡情黃文虎殊無任意予以燒燬之理,究竟是否已遭黃文虎燒燬﹖在何處由何人著手實施燒燬﹖燒燬後遺留物何在﹖抑或係二人勾串將之轉售流入市面﹖自應履勘現場確定有無燒燬痕跡方得予以採信。原審未就有無燒燬之事實詳加調查,亦有未盡調查能事之違法云云。惟查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據以判斷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且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如與已調查之證據相重複,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或屬無從調查之證據方法,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皆非屬於上開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範圍。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藏匿公務上掌管之物品罪,須有故意隱避藏匿,使難以發現之行為為要件,倘僅係掌管上之疏誤所致,欠缺故意藏匿之犯罪決意,自不得論以該罪責。原判決已依證人黃文虎之證言,卷附之保管切結書、警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等證據資料,採納被告之辯解,確認被告因賭博案件,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警查獲,同日固出具切結書負責保管為警扣押之賭博機具十九台,嗣上開機具內之I、C板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遭竊報警,僅剩外殼,復因原保管存放地點租期將屆,被告方將機具外殼搬至台中市○○○○街友人黃文虎住處寄放,至八十六年七、八月間,黃文虎因父喪欲清除其住處辦理喪事,又無被告連絡電話,乃自行由其家人搬至彰化王功鄉下燒燬,被告事前未獲告知等情。顯已認明被告非但無毀棄、損壞之故意,復無隱匿之犯意。自不能僅因被告未將無法繼續保管情事告知委託保管之大雅分駐所,即認被告有故意予以藏匿之犯意。再證人黃文虎於第一審審理中,業已具結供證伊於八十六年七、八月父喪期間,未告知被告而逕行予以清除燒燬該批機具外殼等情明確,則既已燒成灰燼,且早因事過境遷,顯無上訴意旨所謂燒燬後遺留物何在之可言,復無責由原審履勘現場調查所謂燒燬痕跡之必要,而上訴意旨所稱被告與黃文虎是否勾串將之轉售流入市面,更屬無從調查之證據方法,況卷內並無任何二人涉嫌勾串將之轉售流入市面之證據資料。原審未為上開無益之調查,自不容任意指為違背法令。是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之證據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其所指摘者,又顯與法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不相適合,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八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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