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七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伯道呂丹玉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七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

月二十三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四一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有明文規定。次查法院受訴後所應行審理之事實範圍,係以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準,不受起訴法條所拘束。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中已載明:『甲○○對於勞工姜朝瑞在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以防止因電熱而引起之危害,『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對於姜朝瑞所操作之硫化機未為定期安全檢查,致該硫化機絕緣惡劣且接地不良,致姜朝源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許,在上開工作地點自木製工作台下至地面時,因赤腳觸地,且左手觸及模具支撐架,因而感電休克,經送醫急救不及,於送醫途中死亡』,再參諸原起訴書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中亦已載明:『被告甲○○對於上開規定自應遵守,其能注意而疏於注意,至被害人姜朝瑞因而死亡,其有過失甚為明顯,且其過失與被害人姜朝瑞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甲○○犯行足堪認定』,足見原檢察官之起訴犯罪事實,實已涵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檢察官於起訴書之論罪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罪名,然過失致死之犯罪事實,並無礙於其為應受判決之事實。原審法院就此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未予一併審理判決,顯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告犯罪事實,除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定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外,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起訴書事實欄所記載之事實,與所犯法條欄記載之法條無涉(院解字第二九二九號解釋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引用法條雖僅列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但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甲○○部分已記載「甲○○……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甲○○對於勞工姜朝瑞在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以防止因電熱而引起之危害,『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對於姜朝瑞所操作之硫化機未為定期安全檢查,致該硫化機絕緣惡劣且接地不良,致姜朝源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許,在上開工作地點自木製工作台下至地面時,因赤腳觸地,且左手觸及模具撐架,因而感電休克,經送醫急救不及,於送醫途中死亡』」等情,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除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部分外,尚及於一個行為同時觸犯過失致人於死部分,至於檢察官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罪名,並無礙於法院審判之範圍。乃原判決就此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未予一併審理,顯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僅將原判決關於甲○○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七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