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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陳炳煌韓金秀吳信銘徐文亮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凌晨一時三十三分許,飲用三瓶啤酒後,呼氣酒精含量高達每公升○‧七五毫克,已達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駕駛UH|六二五五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南縣永康市○○○○道行駛,被警方攔檢查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部分,未經上訴已告確定);上訴人因汽車駕駛執照已被吊扣,恐遭警方告發其無照駕駛,乃基於概括之犯意,假冒胞弟「蔡忠賢」姓名應訊,連續於酒精濃度測定值及警訊筆錄受訊人欄偽造「蔡忠賢」署押二枚,並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蔡忠賢」署押一枚,表示蔡忠賢已收到該通知單之意思,而行使交予執勤警員,足以生損害於蔡忠賢及道路交通管理、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被警方在其身上搜出身分證,始悉上情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就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改判論處上訴人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上訴人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蔡忠賢」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蔡忠賢」名義出具領收受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原判決認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準文書,其適用法則尚有未合。㈡、依卷附酒精濃度測定值資料所示(見警卷第六頁),其製作權人為執勤員警,上訴人在其上之「被測人」欄上簽名,似僅係表明被測人為何人並對該測試結果無異議而已,原判決認定一般交通違規人於執勤警員製作之酒精濃度測定值資料上之「被測人」

欄上簽寫姓名,乃表示收到該測定值之意思,故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準文書性質云云,然未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㈢、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原判決事實係認定:「甲○○……假冒胞弟『蔡忠賢』姓名應訊,連續於酒精濃度測定值及警訊筆錄受訊人欄偽造『蔡忠賢』署押二枚……。」等情,並未論及上訴人有行使偽造之酒精濃度測定值,惟其於理由中卻認:上訴人於酒精濃度測定值上偽簽「蔡忠賢」署押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見原判決第三頁第一行至三行、第七行至九行),其事實之認定與理由相齟齬;又原判決理由既認上訴人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酒精濃度測定值上偽造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一部行為,均不另論罪。

至其在警訊筆錄上偽簽「蔡忠賢」署押部分,始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云云。卻又謂:上訴人所犯「連續」偽造署押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兩罪間,具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云云(見原判決第三頁第三行至五行、九行、十行),均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㈣、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而依卷存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示(見警卷第六頁),似為一式多聯,上訴人在其上之「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蔡忠賢」簽名署押,其所偽造之「蔡忠賢」簽名署押似不只一枚,原判決卻僅諭知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蔡忠賢」署押乙枚沒收,並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