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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八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孫增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八號

上訴人
甲○○

            在押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三四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攜帶剪刀乙支,在桃園縣蘆竹鄉○○○街萬翔餐廳旁空地,先以石頭砸破許立仁所有車牌號碼Z六|一五八八號小客車之玻璃,再以剪刀挖開車內裝面板、剪斷線路之方式,竊取車內之音響及VCD,置放在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IAH|二一五號機車置物箱內,再回到小客車內,接續竊取許立仁置於車內之皮夾乙只後,正欲拆卸該車之輔助喇叭時,適為民眾發現報警,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駐所警員黃秋雄趕赴現場,上訴人聽聞有人靠近之聲音,立即自車內衝出,意欲逃跑,經黃秋雄伸手捉住其背後衣領,詎上訴人為脫免逮捕,轉身推開黃秋雄,黃秋雄再抓住其衣領不放,上訴人遂與黃秋雄扭打約二分鐘,扯破黃秋雄之制服皮夾克,並致其受有右膝、右手背挫擦傷、紅腫等傷害。嗣經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始合力將之逮捕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攜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核全部卷證資料,詳加斟酌論斷,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為不足採,予以指駁綦詳,俱有卷存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以強盜論」,即依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不以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既遂為限,故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不僅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強盜罪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亦包括之,如犯準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三百三十條論處,上訴人因攜帶兇器竊盜,被警員黃秋雄捉住,為脫免逮捕,當場與黃秋雄扭打,扯破其制服,並致其受傷,則其所犯之準強盜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原判決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論處,其適用法則並無違誤。又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以強暴、脅迫手段為其成立要件之一。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行動自由而言;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以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之謂。上訴人攜帶兇器竊盜,被警員黃秋雄捉住,為脫免逮捕,當場與黃秋雄扭打,扯破黃秋雄之制服皮夾克,並致其右膝、右手背挫擦傷、紅腫,除據被害人黃秋雄、證人黎治強指證外,並有崇仁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在卷可稽。上訴人之行為已該當於強暴之構成要件,不因其未持剪刀傷人而得以解免其罪責。另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於執行其權限範圍內之職務時,具備法定形式,即使凡認識其人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對之施以強暴脅迫者,即足當之。上訴人明知警員黃秋雄身著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對之施以強暴行為,自有妨害公務之犯意存在,原判決認其所犯妨害公務之行為與加重強盜罪部分(原判決贅載未遂犯),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重論以加重強盜罪,尤無不合。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任憑己見,或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或就法律之適用為相異之見解,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為事實上之爭辯,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孫 增 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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