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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三號

搶奪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三號

上訴人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乙○○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右上訴人等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

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甲○○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分別與乙○○、綽號阿龍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月三日、同年月十六日及同年月二十五日,在花蓮市○○路五四九之三號前、台北市○○路四九三巷二號前、台北縣蘆洲市○○○路○段五十六號前,及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0巷內,以雙人騎機車之方式,分別搶奪紀俊英、陳玉貞、張禎耘、胡明誌等人財物,得手朋分花用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害人紀俊英、陳玉貞、張禎耘、胡明誌等人於偵審中指證甚詳,上訴人於偵、審中亦坦承搶奪紀俊英、陳玉貞,於警、偵訊時坦承搶奪張禎耘等人財物,核與證人梁信彬、郭惠琴、甘仁龍、林玉萍供證情節相符。復有贓物領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為證。並以上訴人辯稱並未搶奪紀俊英、張禎耘、胡明誌三人之財物,所持有之行動電話係在跳蚤市場買的云云,為不可採取,亦於理由內詳予指駁說明。上訴人犯行明確,因認第一審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何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紀俊英、胡明誌亦無法明確指認上訴人行搶,另張禎耘於原審證稱搶嫌並非上訴人,此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原判決未予採取,未敘明證據取捨之理由。又上訴人之警詢筆錄乃依不正當程序取得,不得為證據,仍應再行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四次搶奪之事實,上訴人除在警詢中自白外,亦在檢察官偵查中及審理時坦白供承。不論上訴人所稱其警詢筆錄非依正當程序取得是否屬實,除去該警詢筆錄而不採取,亦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而被害人張禎耘並未於原審出庭指證上訴人非搶奪嫌犯,上訴意旨所云均非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此外,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對原判決究竟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其就搶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乙○○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搶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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