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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

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張祺祥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
甲○○

            (另案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三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五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本件警車遭撞後僅外觀受損而非不堪使用,上訴人所為尚未達既遂之程度。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刑,於法有違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犯行,係以訊據上訴人坦承於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時地,為逃避警方臨檢,駕駛自用小客車衝撞警車致警車毀損等情是實,而遭上訴人駕車衝擊之警車,其右後車門凹陷毀損致有空隙而無法緊閉,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警車受損相關照片、警車維修估價單各一份在卷可稽。又證人即警員王自強、鄭士彬證稱:警車是斜插進去的,上訴人駕駛之車輛不能出去,要出去一定要衝撞警車等語,足見上訴人辯稱:伊係不小心撞上警車等語,不足採信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部分之判決,就該部分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上訴人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敍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前揭犯行,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祇要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而警車之車門具有其特定之功能,如遭破壞凹陷毀損致有空隙而無法緊閉,自足減損該車門之功能與作用,不僅降低車輛駕駛之安全性,並造成修復或更換零件之財物損失,自足構成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並非有據。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漫指為違法,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攜帶兇器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預備強盜、毀損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另犯攜帶兇器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預備強盜及毀損部分,原判決認係分別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縱上訴人所犯毀損部分與前述上訴人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但其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本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輕罪之毀損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為實體上審判。上訴人竟復對上開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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