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九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六號,聲請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0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裁定前之程序更為裁定。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四款定有明文。所謂理由矛盾,指判決之主文與事實或理由相互間、判決之事實與理由相互間、有互相矛盾者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八六號裁判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凌晨一時二十五分,在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二六號『VIVA繽紛餐坊』為警在旁查獲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經鑑定後確實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七九三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該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後,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原確定裁定竟於主文欄諭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陸參公克、空包裝零點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顯然主文與事實及理由互相矛盾,揆諸前揭說明,原確定裁定自有違背法令甚明。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確定之科刑判決書,所載事實理由與其所宣告之主文,必相一致,如判決之主文與事實或理由相互間、判決之理由相互間有互相矛盾,或認定事實與卷內資料不相適合,均屬判決理由矛盾,如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得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本件原裁定於理由以檢察官聲請意旨略謂:被告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凌晨一時二十五分,在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二六號「VIVA繽紛餐坊」為警在被告座位旁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二包,但被告否認係其持有,經採集尿液檢驗並無大麻等任何毒品反應,足見被告無施用大麻等毒品之犯行,難僅以在被告站立之座位旁查獲大麻二包,即認係被告所有或持有,被告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扣押之白粉,經送檢驗結果,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閱無誤,該扣案白粉,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主文諭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陸參公克、空包裝零點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則原裁定於理由先謂扣案者係大麻二包,嗣又謂扣案之毒品為海洛因,並於主文諭知係海洛因,其主文與理由、理由與理由間已有互相矛盾,且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係載扣案內毒品為大麻二包,原裁定理由所載亦與卷內資料不符,均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又檢察官係聲請對大麻二包單獨宣告沒收,原裁定竟諭知沒收海洛因,致影響於裁定本旨,而屬判決違背法令。該裁定與實體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案經確定,且原裁定理由既謂扣案大麻非屬被告所有或持有,卻又將被告列為裁定之對象,顯然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僅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依裁定前之程序更為裁定,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