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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洪清江石木欽李伯道韓金秀陳晴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四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乙○○和陳伯文、黃鈞裕(以上二人業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等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乙○○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加入、黃鈞裕自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加入),在台北市○○○路八十八號三樓及台北市○○○路二六三號九樓等處,連續多次,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CK」、「大智」及其他不特定之成年人。另甲○○、乙○○和陳伯文、黃鈞裕等人,明知 5-MEO、「威而剛」,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前段所規定之禁藥,而不得販賣,甲○○等人竟基於販賣禁藥之共同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在台北市○○○路八十八號三樓及台北市○○○路二六三號九樓等處,連續多次,同時販賣 5-MEO、「威而鋼」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CK」、「大智」及其他不特定之成年人。嗣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十二時五分,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甲○○前揭住處查獲等情。因而將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撤銷,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二人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定有明文。所謂審判程序之更新,係指應於審判期日踐行之程序,重新實施而言。此種關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範,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為第二審審判程序所準用。依法應更新審判程序而未更新,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違法。查原審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審理,未經辯論終結,嗣再定於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審理,距前次審判期日已間隔至十五日以上,依法應更新審判程序。但依據原審審判期日筆錄之記載,審判長並未更新審判期日,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違法。㈡、按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二人與陳伯文、黃鈞裕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同時」

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MDMA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等人;另明知 5-meo、威而剛為禁藥,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同時販賣予不詳姓名之人。依此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等係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另外再行販賣禁藥。但於理由欄內卻說明上訴人等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禁藥,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致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之事實與理由之說明不相適合,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㈢、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犯罪手段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原判決以乙○○並無販賣毒品或禁藥之前科,僅為甲○○擔任運送毒品和禁藥之工作為由,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擔任運送毒品和禁藥交付他人之工作,仍屬販賣毒品及禁藥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與有無販毒前科,均屬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原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陳 晴 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四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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