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二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九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減刑之裁定,亦屬適用刑罰之裁判,其效力實與科刑之判決無異,若於確定後發現其適用法則違法,自應視同判決,得提起非常上訴,亦有最高法院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則於該條例施行後始通緝者,即應予以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亦有明訂)。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係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故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後始經通緝者,即應適用該條例規定予以減刑。經查原確定裁定已確認受刑人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經通緝,竟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意旨,不在得予減刑之列云云,駁回檢察官之聲請,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減刑之裁定,與實體判決有同等效力;此項裁定確定後,如發現有違背法令者,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係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見該條例第十六條),其第五條固就通緝犯之減刑明文:「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然係以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該條例施行前在程序各階段經通緝之案件為限;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者,即不在本條規定不得減刑之列,而應依該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減刑。原裁定以被告甲○○所犯附表所示二罪,均已判刑確定,犯罪時間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惟被告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經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減刑,顯屬於法有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v附表: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編 號 │ 1 │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3月間某 │91年3月間某 ││ 年 月 日 │日至12.19 │日至12.19 │├────────────┼──────────┼──────────┤│偵 查(自 訴)機 關 │板橋地檢92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2年度毒偵字││年 度 及 案 號 │第553號 │第553號 │├─────┬──────┼──────────┼──────────┤│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 後 事├──────┼──────────┼──────────┤│ │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實 審├──────┼──────────┼──────────┤│ │判 決日 期 │96.6.26 │96.6.26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 ├──────┼──────────┼──────────┤│ │判 決確 定 │96.07.26 │96.06.26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第10條第1項 │毒品第10條第2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 得 之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備 註 │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 │8122號 │81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