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0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0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仰楠食品有限公司等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一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乙○○部分之不當判決,將之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查「仰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德堅前曾以上訴人及同案被告吳思材、張採雪三人擅自以該公司名義進口鮑魚罐頭一批,偽造其委任書,持向海關辦理報關事宜,指訴上訴人等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嫌云云,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不起訴;然本件係上訴人「仰楠食品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

自訴上訴人冒用該公司之英文名稱,涉犯偽造文書及準誣告罪嫌等情,其前後二案之被害人顯然有別,而其等所指訴之犯罪事實亦非全然相同。第一審未予詳察,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即有未合,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適用法則,核無不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徒憑己見,漫指原判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