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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

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訴訟代理人
曾 信 嘉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
法定代理人
孟 雲 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民商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違反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贈品標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須以使用人標示商標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行銷該標示商標商品之目的,且在客觀上有使相關消費者將使用人所欲行銷商品而與他人商品區別之結果,始該當之。被上訴人向訴外人寰華貴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寰華公司)購買該公司仿冒上訴人系爭商標之飄逸杯一千三百五十組(下稱系爭仿品),係作為被上訴人無償贈送投保「吉利保險」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至二十九萬元保戶之贈品,被上訴人於商業交易過程中所行銷之標的為人壽險服務,而非系爭仿品,其主觀上既無行銷標示商標之系爭仿品,或透過系爭商標行銷其保險服務之目的,客觀上亦未產生相關消費者將其所欲行銷之保險服務與他人所提供之保險服務相區別之結果,即非商標之使用。況系爭仿品之價值僅七十元,相較於被上訴人所促銷之「吉利保險」金額,被上訴人顯無搭售系爭仿品藉以獲利之意。又系爭仿品與真品十分相像,一般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實難分辨真偽,縱被上訴人未要求寰華公司出具切結書保證未侵害他人商標權或依包裝標示向上訴人查證,亦難認有侵害系爭商標權之過失。則上訴人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登載判決書於新聞紙,不應准許等情,及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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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