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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上訴人
邱創賢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邱貴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並不爭執被上訴人於系爭保險主約及附約保險期間之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致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頭皮撕裂傷等傷害,在大千醫院住院治療,嗣經診斷為器質性腦症侯群之事實。而被上訴人雖於酒後(酒精吐氣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標準值)於騎人力腳踏車肇事,惟審諸酒後駕(騎)車訂有罰則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等,均限縮在以動力交通工具為限;及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指的車輛為行使道路之原動力機械,且系爭保險附約未就上訴人除外責任所載之「車」予以定義,依系爭保險附約第一條約定、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二項之規定,關於保險契約及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等情,自不應將該約款中「車」之定義擴張解釋包含(人力)自行(腳踏)車。乃被上訴人於該交通事故發生後,經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之鑑定結果,符合兩造系爭保險主約之神經障害第三級殘廢之程度,且經解釋系爭契約(及附約)相關規定,關於出院療養金之請領,不受最高三百六十五日之限制。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三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元(即殘廢保險金四十萬元、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三十四萬七千元、出院療養保險金三十二萬八千元、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元、未給付四十萬元殘廢保險金之遲延利息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二元)本息,及自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二日給付被上訴人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八千元,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其有不備理由及違反論理法則等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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