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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六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謝碧莉詹文馨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六號

上訴人
吳冠廷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上訴人
吳錦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暨本其自由裁量權所定之分割方法,所論斷:被上訴人及原審上訴人吳錦銘既均登記為系爭坐落台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名義(所有權)人,且上訴人又別無證據證明所稱被上訴人及吳錦銘並非該土地真正所有權人為真,而其另件請求被上訴人、吳錦銘移轉七九九之一地號土地所有權,復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吳錦銘非七九九之一地號土地之真正共有人云云,即無可取。系爭土地共有人相同、位置相鄰,且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分割之限制。而兩造與吳錦銘就系爭該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卻不能協議分割,且依各該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復均同意合併分割,被上訴人訴請合併分割,即屬有據。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對外通行問題、位置、兩造分割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以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方案為分割,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利益,而應依該附圖方法為分割等情,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雖必須合一確定,惟參照本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三二四七號、三十二年抗字第四七○號及三十三年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各判例意旨,可認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時,須其上訴係合法,始有其效力及於全體之可言,其上訴不合法時,駁回上訴之裁定無庸將其他共同訴訟人併列為上訴人。本件既僅上訴人一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且其上訴又不合法,依上說明,爰不將吳錦銘併列為上訴人。另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始抗辯:由民國六十三至六十八年之田賦繳納通知單相關記載,吳全(上訴人祖父)繳納田賦之金額遠逾吳義雄(被上訴人之父吳慈吉繼受權利之前手之前手),依土地稅法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可見其應有部分應大於吳義雄,故六十年間將吳全、吳義雄之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係屬錯誤云云,核屬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均應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六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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