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簡清忠蔡烱燉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
鄭 忠 明
上訴人
鄭 美 嬌
上訴人
李鄭美玉
上訴人
鄭 換
上訴人
鄭 美 惠
上訴人
鄭 忠 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 雲 欽律師
被上訴人
李 青 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按租用基地建屋契約,以承租人有特定房屋而使用其基地為目的,縱屬不定期限,依契約之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亦應解為租賃關係至該特定房屋不堪使用時消滅。否則出租人將永無收回基地之期,幾與喪失所有權無異,顯違契約當事人租地建屋之原始目的。而房屋因自然老舊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即可認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所謂契約年限屆滿之規定。本件兩造就系爭土地有不定期之租地建屋契約,系爭房屋經台中市建築師公會現場勘驗並參佐檢驗單位以儀器探測鋼筋資料,綜合而為鑑定及分析,認就結構安全評估法令面研判,於未施作相關結構補強作業前,顯有結構安全之疑慮,恐有傾倒之危。系爭房屋客觀上既有居住安全之虞,復為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鄭金泉於民國六十年間所建,均逾財政部所訂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應認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系爭土地租地建屋之租賃關係應歸消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土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八七號判例意旨係指房屋非因自然耗損而滅失,案情與本件不同,不能援用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提出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斟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