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二號

請求返還房屋(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滕允潔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二號

上訴人
劉永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上訴人
林江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陳欽將其對訴外人李春雄之債權讓與上訴人,惟該債權讓與未合法通知李春雄,對李春雄尚不生效力,而坐落台南市○○區○○段○○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同區大順街二○五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李春雄之弟李其住提供系爭土地供李春雄建築出售,被上訴人向李其住購買系爭土地,並向李春雄購買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已於民國七十一年間辦理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系爭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而未能辦理移轉登記,惟被上訴人基於買賣關係,有權占有使用系爭建物。從而,上訴人代位李春雄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及給付自七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之不當得利並由其代位受領,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二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