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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王金龍石有為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

上訴人
買芳瑜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被上訴人
高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向被上訴人之配偶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上訴人夫妻為圖謀伊之名利,藉2 樓房屋漏水事件,惡意威脅及恐嚇伊,以炒作房價,並在外蒐集伊之個人資料,洩漏予鄰居及里長。又脅迫伊與房東續約前應先經里長同意,妨害伊之自由,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主張與事實不符,伊只是請上訴人配合2 樓住戶檢測漏水,沒有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意思或行為,伊已告知上訴人不續租,不知上訴人何時搬走。上訴人就同一事實已提起訴訟敗訴確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上訴人曾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藉詞查看系爭房屋有無漏水,於民國105年5月7 日在系爭房屋門口張貼公告,以恐嚇強行進入屋內及洩漏其個人資料之行為,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致其心生畏懼,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受精神上損害,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457 號判決確定在案(下稱第1457號事件),上訴人自承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與第1457號事件相同。至其於本件主張被上訴人於第1457號事件所提證據係偽造,係其在第1457號事件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不得於本件再為與第1457號事件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上訴人就與第1457號事件相同之訴訟標的重行提起本件訴訟,本件應為第1457號事件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同一事件,必須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同一聲明,倘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於第1457號事件主張:㈠被上訴人藉由系爭房屋2樓宣稱漏水,與2樓住戶共同在系爭房屋門外高聲議論及張貼如第1457號事件判決附件所示通知(下稱系爭通知)等方式,對其為強迫、威脅、恐嚇及霸凌,致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受侵害,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50萬元。㈡被上訴人張貼系爭通知公開伊個人資料,且將系爭房屋之租金繳費明細洩露予法院知悉,不法利用其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5款、第5條、第2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150萬元(見原審卷第31至35頁),經第1457 號判決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為威脅、迫害等侵權行為,且以系爭通知及提出租金明細為不法利用其個人資料之行為,均無足信,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等規定分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150 萬元為無理由,駁回其訴確定。嗣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於本件訴訟主張:被上訴人在外蒐集伊之個人資料,洩漏予鄰居及里長,並威脅、恐嚇若不讓被上訴人與里長進入伊家中修繕漏水,即要強行進入,並脅迫伊與房東續約應先經里長同意,妨害伊之自由,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500萬元(見第一審卷第56、57 頁)。果爾,能否謂二者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完全相同?上訴人本件起訴違反重行起訴之規定,而為第1457號事件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尚非無疑。原審未遑深究,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