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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上訴人
宋兆武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被上訴人
施養健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4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34號與系爭34之1號房屋(合稱系爭二屋)均由訴外人施板治原始起造。被上訴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聲請對債務人陳宏維即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所有系爭34之1號房屋強制執行(109年度司執字第45961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該屋與上訴人於同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069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取得之系爭34號房屋之面積、範圍均不同,系爭34之1號房屋顯非上訴人拍定取得者。雖系爭二屋僅有單一之使用執照,其層棟戶數欄登載為「2層2棟1戶」,但使用執照是否單一,如何記載與系爭二屋是否為單一所有權無涉。系爭二屋為2棟2層相鄰之建物,前方庭院、後方陽台及二樓陽台雖可相通,但房屋內部以實牆阻隔,並各自有門戶及樓梯可直接對外通行,系爭二屋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有獨立性,尚不因共用化糞池、水井及抽水馬達等設施,致失其獨立之經濟效用。訴外人朱美月等人固曾於彰化地院與上訴人達成訴訟上和解(109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下稱另案),同意遷出系爭34之1號房屋,但該法院未認定上訴人為該屋所有人,或系爭二屋為同一建物,無從以上開和解結果遽認上訴人為系爭34之1號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即無排除對該屋強制執行之權利。從而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34之1號房屋所為執行程序,為無理由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94年度台抗字第86號裁定係以增建物需利用原建物之門戶進出,而無獨立之進出通路為前提所為論述,與本件原審認定系爭二屋各自有獨立之門戶,可對外通行之情形不同,無從比附援引。又當事人是否適格,應依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事實定之,此與原告主張有無理由,係屬二事,自不得僅因另案第一審判決未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訴,即謂其已認定上訴人為系爭34之1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均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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