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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請求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高榮宏胡宏文林玉珮

上訴人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被上訴人
王 瑾

林士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㈠被上訴人王瑾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之執行命令於民國105年4月12日生禁止其行使董事長及董事職權生效前,為上訴人之董事及董事長,有權簽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㈡上訴人於第一審不爭執系爭支票形式上真正,嗣未能舉證係遭變造,應為真正。㈢依證人簡寶香之證詞、系爭支票票根,及兩造均不爭執系爭支票發票日塗改前原為105年3月20日等情,堪認應係同年月22日所簽發,上訴人復未能證明係同年4月11日以後遭人簽發,據此系爭支票係由有權代表上訴人之王瑾簽發。㈣觀華南銀行111年3月3日檢附之結匯資料、威世公司108年2月27日函、上訴人華南銀行帳戶對帳單等件,上訴人斯時存款金額不足以支付貨款,有被上訴人墊付資金之需求,且證人簡寶香亦證稱系爭支票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借,可證被上訴人匯款系爭支票金額至上訴人華南銀行帳戶,係基於借貸關係所為。㈤王瑾代表上訴人簽發附表編號1之支票予己,係為清償上訴人積欠王瑾之新臺幣(下同)70萬元借款債務,符合民法第106條但書准許自己代理之規定,應屬有效,至王瑾代表上訴人簽發該編號2所示支票予被上訴人林士珍,則無雙方代理問題。㈥從而被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依序給付王瑾、林士珍70萬元、110萬元各本息,自屬有據;上訴人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就證人簡寶香之證述,依證據評價判斷其事實之真偽,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無違反證據、論理法則可言,且於判決理由說明舉證責任分配及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非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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