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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許秀芬張競文徐福晋

上訴人
吳文凱
上訴人
江紀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勞上字第1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雅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分別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客運駕駛員。兩造就被上訴人依其制訂「駕駛員獎金計算說明」(下稱系爭獎金說明)計算上訴人之工時,並發給工資及延時工資之勞動條件已達成合意,且依此標準計算之工時及延時工資已逾約定正常工時工資計付之標準,合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系爭獎金說明應為兩造勞動契約之一部。被上訴人基於其行業及駕駛員工作之特性,與工會、勞工局討論及實際測定後,以平均合理之固定時間計算區間標準工時,並未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報酬計算之強制規定,復非屬單方加重勞工責任,或減輕雇主責任之條款,得以區間標準工時計算駕駛工時。上訴人每日工時,係以區間標準工時、調車工時、排車工時,加計待命工時及出、收班各20分鐘計算。

上訴人於趟次間之時間得自由休息或外出,不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不計入工作時間。上訴人每月領取之本薪、工時獎金、考核獎金、趟次獎金、夜班跨日費、節油獎金、服務費、無肇事獎金、專案獎金,均屬正常工時工資;至外宿費、車留津貼、待命津貼、配合調度獎金、季優良員工獎金、季優良駕駛獎金,係被上訴人基於人力調度、經營成效或獎勵之目的而發給,具有恩給性質,非屬工資。被上訴人發給之公休出勤、免稅加班費、應稅加班費之加總金額即為延時工資。上訴人吳文凱自民國104年4月起至108年1月31日止、上訴人江紀凱自103年4月起至108年1月30日止之超一加班及超二加班之分鐘數、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之加班日數,分別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依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上訴人超一加班、超二加班、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之每日工資計算,被上訴人並無短付。被上訴人除分別短付吳文凱、江紀凱105年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315元、75元外,就106、107年之特休未休工資並未短付。而被上訴人上開短付係因計算方式不同而有出入,並非主觀上故意不為給付,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難謂合法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意旨並未指明上開「區間標準工時」違反勞基法規定,上訴人據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自有誤會,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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