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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3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許紋華李寶堂吳青蓉

聲請人
高銘克
聲請人
趙惠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心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前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所提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1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係分別於105年8月30日、106年8月9日作成。臺高院97年度上字第493號民事判決係於98年3月18日作成,該事實之發生非屬前訴訟既判力範圍所及。伊向臺北地院提起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臺高院97年度上字第493號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325條第3項,伊所提確認之訴非既判力範圍所及,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之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原確定裁定以相對人高心媃前以聲請人書立9紙借款條(下稱系爭借款條),於81年9月7日、同年9月21日、25日、30日、同年10月6日、同年12月31日(2紙)、82年2月1日及81年間依序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12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共計46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為由,依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聲請人連帶給付460萬元本息(下稱前訴),經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84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下稱前訴判決)。嗣聲請人以前訴判決後,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1、118、143號及臺高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理由認定其書立系爭借款條係交予訴外人高黃淑貞,由高黃淑貞交付借款予其,兩造間並無借款合意且相對人未交付借款予其等情,向臺北地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臺北地院以聲請人之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臺高院維持臺北地院所為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件訴訟與前訴之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為系爭借款之同一法律關係,前訴判決命聲請人給付系爭借款確定,聲請人再就既判力所及之同一借貸法律關係求為消極確認之判決,屬同一事件。聲請人書立系爭借款條向何人貸得系爭借款(下稱系爭事實),乃發生於前訴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前訴判決已認定相對人對聲請人系爭借款債權存在,兩造均應受既判力拘束。聲請人以系爭刑事判決係新訴訟資料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要求法院重新評價、認定前訴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之系爭事實,非法之所許,其起訴為不合法,臺高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因認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聲請人另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再審事由,惟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該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亦非合法。末查,本件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前後訴所為聲明可以代用之情形,屬同一事件,本院就此並無歧異見解,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無理由,一部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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