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鄭純惠邱景芬蔡和憲胡宏文李瑜娟

上訴人
何枚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訴人
張梓滄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何枚玲、張梓滄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和解離婚,並合意各自婚後財產及婚後債務以105年8月16日為計算基準日(下稱基準日)。除兩造不爭執之各自婚後財產外,何枚玲於基準日之婚後消極財產應列入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編號2、3所示其對張梓滄所負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57萬3,590元、不當得利債務39萬4,429元。張梓滄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應為357萬4,871元,如附表三編號2至12所示存款及股票,張梓滄不能證明係贈與或無償取得,連同該附表編號13、14所示其對何枚玲之債權57萬3,590元、39萬4,429元,均應列入其婚後積極財產,同附表編號12所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其價值。張梓滄婚後消極財產應列入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貸款債務57萬3,590元、137萬1,702元。何枚玲、張梓滄之婚後剩餘財產依序為0元、345萬9,213元,其差額之半數為172萬9,607元。審酌何枚玲自兩造分居後對於張梓滄財產增加未予協力、貢獻,應調整其分配額為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半數之10分之9即155萬6,646元。何枚玲之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何枚玲請求張梓滄給付155萬6,646元本息,為有理由,超過部分,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各該不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之上訴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