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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58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胡宏文周群翔林玉珮

抗告人
李國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

本件抗告人主張:伊曾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天堂公司)所交付第三人德吉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貼現借款予藍天堂公司(下稱系爭票貼借款),惟原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計算伊與藍天堂公司間借款債務餘額時,未將系爭票貼借款計入伊之債權,而有裁判脫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原法院以:藍天堂公司以其已清償向抗告人之借款,抗告人仍持無效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獲款新臺幣(下同)160萬1894元(下稱系爭執行款),要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抗告人返還系爭執行款本息所提本訴部分,系爭判決係就抗告人陳報其所製作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民國103年1月10日借款動支明細表及附表二所示出借款項列表,逐筆調查雙方帳戶往來交易明細、歷史對帳單、匯款及存款憑證、提款紀錄、營業稅繳款書、付款指示條、代收票據明細表等證據,在附表二「本院判斷之理由」欄逐一說明採駁之理由,據以認定抗告人借款債權共計932萬845元,藍天堂公司陸續清償總額1008萬6583元,抗告人已無借款債權存在,藍天堂公司請求抗告人返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而為藍天堂公司勝訴之判決。且就抗告人以藍天堂公司及相對人即該公司實際、登記負責人許乘嘉、陳素秋(下合稱藍天堂公司等3人)明知積欠其借款債務,卻在民、刑事訴訟為不實陳述,致其受有債權無法獲償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所提反訴部分,系爭判決係認藍天堂公司等3人本於主觀確信所為訴訟上陳述,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抗告人財產上利益可言,而為抗告人敗訴之判決。系爭判決之主文及理由,業就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均為判斷。至抗告人所指系爭票貼借款,核屬攻擊或防禦方法,並非訴訟標的,自無漏未裁判之情事,因而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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